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政府歡迎澳門調整離岸機構優惠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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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日前(六月十三日)公布調整給予澳門離岸機構稅務優惠的政策,表示歡迎。
政府發言人表示 : 「我們歡迎澳門特區政府調整離岸機構優惠計劃,相信這項調整是配合他們近期的發展方向,有助協調大珠三角地區的均衡發展,免除各地之間的不平衡稅務競爭。」
發言人指出,香港奉行以地域來源作為徵稅原則的稅務制度。在這制度下,只有來自在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並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盈利才須在香港課納利得稅。對於藉離岸公司避稅的安排,稅務局會不時作出監察,以找出可能導致香港稅收損失的不當交易。香港《稅務條例》中已載有反避稅條款和明確的程序,以評估香港公司是否有以不當的手法把盈利轉移至海外的相聯公司,同時亦清楚訂明觸犯這些條款的罸則。
發言人表示:「政府亦定於短期內與澳門特區政府展開討論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的條款,希望能盡快簽訂有關的安排。當中會加入條款以便雙方特區政府可以交換相關的稅務資料,使有關稅務法例執行部門更能有效地打擊避稅活動。」
澳門離岸機構稅務優惠政策是澳門政府於 1999 年特區成立前,因應當時的經濟環境而制訂的,目的為鼓勵澳門發展成為離岸商業中心。優惠包括豁免離岸機構利得稅、營業稅及購買辦公室的印花稅,和豁免離岸機構的外來領導及專業技術人員首三年的職業稅(相當於香港的薪俸稅)。
符合資格的離岸服務機構必須是從事附載於由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附表內的各項離岸業務。由 2005 年 6 月 14 日(即公布發表後翌日)起,這些核准離岸業務的範圍由原先的 20 項削減為 8 項以技術支援為主的業務項目。
完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