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2005 年收入(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條例草案》將於星期四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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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收入(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稅務條例》(第 112 章)以落實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的建議。草案將於星期四(六月三十日)刊憲。
為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加強香港相對於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政府在二○○三至○四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建議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
政府發言人說:「此項豁免建議有助吸引新離岸基金來港,以及鼓勵現有的離岸基金繼續在香港投資。此外,維繫離岸基金在香港市場亦有助挽留國際專業人才、推廣新產品,以及促進本地基金管理業的發展。建議會增加市場流動資金,及金融服務業與其他相關行業的就業機會。」
發言人補充說:「在吸引外來投資方面,香港正面對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劇烈競爭。一些主要金融中心如紐約、倫敦,和亞洲另一主要地區 ─ 新加坡,均豁免向離岸基金徵稅。金融業業界表示,香港必須豁免離岸基金繳稅,否則,一些現時在香港投資的離岸基金可能會撤離,導致市場流動資金減少,而且對其他金融服務,包括下游服務如經紀、會計師、銀行家及律師所提供的服務,都有廣泛的負面影響。」
此項建議相信對稅收的實際影響應該不大。這是因為鑑於稅務局難以取得涉及非居港者的交易資料,因此,在處理涉及非居港者在香港進行證券交易的個案時,稅務局實際上不能有效地執行有關條文。此外,即使對非居港者發出評稅,政府當局向身處在香港訴訟所及範圍以外地方的非居港人士追討有關稅款,也會有實際困難。
發言人續說:「政府當局已在二○○四年年初和二○○五年年初,就擬實施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的方案,與業界、各關注團體和公眾進行兩輪諮詢。回應者普遍認為政府當局建議的方向正確。」
根據草案中的建議,離岸基金,即指非居港的實體(可以是管理基金的個人、合夥、信託產業的受託人或法團),在香港進行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所界定的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及槓桿式外匯交易而獲得的利潤,可獲豁免繳稅。有關的交易須由指明人士(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該等交易的法團或認可財務機構)進行。
為防止濫用的情況,以及防止本地基金以離岸基金作為掩飾,藉以獲得該項豁免,政府建議加入具阻嚇作用的特定防止避稅條文,該條文推定,任何居港者如持有已獲豁免利得稅的離岸基金的實益權益,會被視作已就該離岸基金在香港所賺得的利潤賺取應評稅利潤。推定條文並不適用於真正的財產權分散的離岸基金。考慮到居港者如僅持有離岸基金一個很小百分比的實益權益,則該名居港者向離岸基金索取資料時,可能會有困難,推定條文亦不適用於持有離岸基金少於30%實益權益的居港者(獨立或連同其相聯者)。
發言人解釋說:「現時,離岸基金從在香港進行的證券買賣交易獲得的利潤須繳付利得稅。推定條文的作用,只是從持有根據建議能獲得稅務豁免的離岸基金相當大的實益權益的居港者手中,收回稅款。《稅務條例》亦有其他推定條文,以收取稅款和防止避稅。」
「有關豁免條文的生效日期將追溯至以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開始的課稅年度,為過往多年離岸基金的稅務責任提供法律依據,這是業界一向的強烈訴求。若沒有具追溯效力的條文,離岸基金要確定過往多年的稅務責任,會有重大困難。推定條文將於條例草案通過後適用。」
條例草案將於二○○五年七月六日提交立法會。
完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