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政府與泰國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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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九月七日)與泰國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這項協定讓投資者能夠進一步確立其稅務負擔,亦有助加強香港與泰國兩地間的經濟貿易連繫,以及促進泰國與香港兩地企業在彼此地方投資及營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代表政府簽訂協定。泰國外交部長 Dr Kantathi Suphamongkon 則代表該國簽署。
馬時亨在曼谷出席簽訂儀式致辭時表示,該協定是首份香港與亞太區國家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
他說:「該協定可確保投資者無須為同一收入兩度繳稅。簡言之,透過提供稅項寬免及明確劃分兩地之間的徵稅權,這項協定會為泰國及香港的投資者在彼此的地方經商所賺取的某些收入節省稅款。」
馬時亨說:「有關協定正式確立目前兩地徵稅機關提供的稅項寬免安排,為投資者及有意投資的人士提供一個更明確穩定的投資環境。」
他說:「簽訂該項協定,會進一步鼓勵港商及泰國人士在彼此地方營商及投資,有助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繫。」
根據該項協定:
* 泰國政府不能就某公司在泰國的分支機構匯寄給香港總辦事處的利潤徵稅。現時,泰國就匯寄的利潤徵收 10% 預扣稅。
* 香港居民在泰國營運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而賺取的收入,會獲豁免繳付泰國入息稅。
* 香港居民在泰國營運船舶從事國際運輸而賺取的收入,泰國入息稅稅款則獲減免 50% 。
* 香港居民在泰國賺取(非歸因於其設於泰國的常設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如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的版權而支付的費用,泰國預扣稅稅率會減至 5% ;如為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則、秘密方程式或工序而支付的費用,預扣稅稅率則會減至 10% 。現時則須徵收特許權使用費總額 15% 的預扣稅。
* 香港居民在泰國賺取(非歸因於其設於泰國的常設機構)的利息收入,須課繳現為利息總額 15% 的預扣稅。根據該協定,如收取利息者為財務機構或保險公司、又或是由於以信貸形式出售設備、商品或服務所引致的債務而支付利息,則泰國預扣稅稅率會減至 10% 。
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香港/泰國全面性協定中有關香港稅收部分將由二○○六年四月一日起適用,而泰國稅收部分將由二○○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制定命令,並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政府十分希望與主要貿易及投資夥伴建立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網絡,藉着這個全面性協定網絡,本港可與區內已經建立這類網絡的其他地方看齊,從而進一步增加本港在吸引投資方面的競爭力。
政府於一九九八年已開始研究與主要貿易夥伴訂立全面性協定的可行性,並於同年與內地訂立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政府與比利時在二○○三年簽訂首份全面性協定。政府亦曾與澳門、越南及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部分成員就雙重徵稅進行磋商。此外,政府現正與內地商討將現存有限制的雙重徵稅安排擴展至全面性安排,以提供進一步的稅務寬免予香港及內地商人。
有關協定的詳情(只有英文版本)載於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pdf/thailand.pdf 。
完
2005 年 9 月 7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8 時 5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