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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立法會:《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草案》二讀辯論(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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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遺產稅條例》(第 111 章),以落實在二○○五至○六年度財政預算案所提出,有關取消遺產稅的建議。

    我謹在這裡向法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及其他委員致謝。他們對條例草案提出許多寶貴的意見,令條例草案可以在今天恢復二讀。

取消遺產稅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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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在去年曾就應否取消遺產稅徵詢公眾意見。總體來說,意見傾向支持取消遺產稅。支持取消遺產稅的人士認為,雖然該稅項原意是就較富裕人士的遺產徵稅,但實際上他們可能已透過各種方法避稅。他們認為,有關遺產稅的避稅情況在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要堵塞這些漏洞絕對不容易。我們亦認同,遺產稅不公平之處,在於大部分繳納該稅項的人士並非屬於社會最富裕和累積了最多財富的人士。此外,有意見認為由於遺產稅評稅需時,以致有些市民,包括經營中小企業的人士,可能因為資產在評稅期間被凍結而導致資金周轉不靈。他們亦可能因需要現金繳納遺產稅而須變賣資產,以致出現經營上的困難。

    政府建議取消遺產稅,除了要消除以上因為徵收和執行該稅項所引致的不公平和障礙外,另一個重要的目的,是透過取消遺產稅,進一步促進香港成為一個重要的資產管理中心,並非如剛才吳靄儀議員及梁國雄議員所說是為了惠及富裕人士。我們相信,取消遺產稅可增加香港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令更多人士,包括本地及外地投資者,在香港持有資產。這將吸引更多公司和專才來港,帶動更多資產管理業務在香港發展,增加就業機會,使香港成為更具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

    亞太區內其他地方,包括印度、馬來西亞、新西蘭及澳洲已在近 20 年先後取消遺產稅。在歐洲,意大利及瑞典亦已取消該稅項。美國衆議院亦剛在本年四月十三日通過法案,永久取消遺產稅,有關法案已提交參議院審議。

    金融業是香港的重要經濟支柱之一,直接的經濟貢獻佔本地生產總值超過百分之十二。資產管理業務則是金融業的重要一環。二零零四年,香港基金管理業務所涉及的資產總值約為 36,200 億元,其中海外投資者的資金佔 63% ,達 22,700 億元。香港現時已是亞洲的主要資產管理中心,但在全球的資產管理業務中,市場佔有率仍相當低。在亞洲當前資產管理業務快速增長的時期,香港應採取積極進取的措施,擴大這些業務的規模,鞏固競爭優勢。反之,倘若香港不採取果斷的措施以抗衡來自其他金融中心的競爭壓力,香港的金融市場和在全球和區內市場的佔有率,可能會萎縮。取消遺產稅將為進一步開拓資產管理業務移去一個主要的障礙,為未來發展創造更有利的條件;實在是機不可失。

    在審議草案的過程中,有法案委員會委員建議政府應量化取消或寬減遺產稅對經濟的影響。事實上,我們在研究應否取消遺產稅時,亦參考了一些外國的經驗。新西蘭自一九九三年開始取消遺產稅。新加坡則在二零零二年開始豁免非以本土為其居籍人士繳納遺產稅。資料顯示上述地區在引入有關措施後,其資產管理業所管理的資產總值及直接外來投資額皆有顯著的增幅。當然,管理資產額和直接投資額的變動,受多種因素影響。

    另一方面,取消遺產稅亦有助縮短遺產認證程序所需的時間,惠及普羅大眾及中小企。現時,因遺產認證手績引起的資產凍結一般為期四個月至四年。當中,由遺產稅署接獲遺產申報誓章起計,評稅工作一般需時六個星期至兩年。舉例來說,在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該署共完成 15 620 宗遺產稅個案的評稅工作,當中只有 258 宗(即 1.7%)屬應課稅的。雖然大部分沒有土地物業和業務的簡單及獲豁免個案的評稅工作一般均可在六個星期內完成,較複雜的個案的評稅工作,則大多需時六個月或以上的時間,而當中有 169 宗更需時兩年以上。這些個案佔該年度應課稅個案的 41% 。取消遺產稅後,由於無須再作評稅,資產凍結期可相應縮短,有助紓緩遺產承繼人可能面對的資金周轉問題。

    有委員認為若實施其他建議,例如調整遺產稅的免稅額、簡化評稅程序或加強防止避稅條文等,可減低遺產稅對大眾及中小企的影響,和減少富裕人士避稅的情況。要強調一點,取消遺產稅並不單純是一項稅務寬減;而是對香港的金融業以至整體經濟發展的一項長遠策略性投資。其他建議均不能達致這個目標。

    有意見認為取消遺產稅是 " 劫貧濟富 " 的做法。事實上,經驗顯示大部分(6.8%)須繳納遺產稅的個案,其扣除豁免後的遺產值均在 2,000 萬元以下。由此可見,因取消遺產稅而受惠的中小企業及中產階層人士,會較多於富裕階層人士。

    剛才有幾位議員提到擔心政府在失去遺產稅這項收入後會影響投入民生如福利項目的資源,我想指出,取消遺產稅會令政府收入每年減少約 15 億元。不過,我們預計取消遺產稅可增加香港在金融資產及地產市場方面的投資,從而為政府帶來更多印花稅和其他稅收。由於資產管理業能帶動其他金融活動及一系列專業服務等高增值行業的發展,其他行業亦會間接得益,估計可對社會帶來不少經濟利益,廣大市民亦會受惠。政府一向非常重視民生的課題,投入教育及社會福利等項目的資源亦是非常龐大。我們一定會貫徹這方面的政策,因此取消遺產稅並不會影響政府投入民生項目的資源。

    所謂不進則退,在全球化的競爭中,我們要有遠大目光,敢於及早採取改革措施,以鞏固並加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優勢。我希望各位議員為香港整體長遠發展着想,支持取消遺產稅。

申請承辦遺產等程序上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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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提出了許多有關在取消遺產稅後實施的遺產承辦程序和相關事宜的寶貴意見。在此我們多謝議員的意見。當局已採納了大部分議員所提的建議。

    一向以來,遺產稅的評核程序與遺產承辦的程序環環相扣,不但有效地保障了政府的稅收,同時也間接地為遺產受益人在遺產權益方面提供保障。在草擬條例草案時,當局已經考慮到,即使遺產稅將會被取消,也不應令遺產受益人以往在法律上直接或間接的保障有所削弱。在法案委員會審議草案的過程中,委員同意這個做法,更建議草案應該在更多方面保障遺產受益人的權益。我們也就條例草案及有關事宜分別諮詢過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銀行公會等組織,並曾經與律師會和銀行公會的代表進行多次會議,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我在此代表政府感謝這幾個公會對政府的支持。為了更充分、全面地保障遺產受益人,我們稍後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一系列修正及新增條文,其中相當部分是採納了法案委員會、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及銀行公會提出的建議,其餘則旨在改善條例草案的條文,使整個保障遺產受益人的法律框架及配套機制更為妥善。

    我想用一些時間,扼要講述這個保障遺產受益人的機制的數個重點。

    第一,我們建議新增一些刑事條文,以阻嚇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擅自處理遺產。現行法律所設的擅自處理遺產的刑事條文,即《遺產稅條例》第 23 和 24 條,旨在保障稅收,我們建議在遺產稅取消後,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加入條文,把擅自處理遺產定為刑事罪行,以保障遺產受益人的權益。

    第二,考慮到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律師會對於遺產稅取消後,如果不設遺產清單的規定,可能削弱現行法例對遺產受益人既有保障的憂慮,我們同意強制規定遺產代理人擬備遺產清單。我們建議遺產代理人申請遺產承辦書時,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核證誓章,並夾附一式兩份經由遺產代理人宣誓作實的資產負債清單作為證物。該清單的一個複本會夾附於由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內。這樣,遺產受益人及有關人士便可以通過夾附於遺產承辦書內的資產負債清單,了解有關死者遺產的資料。在此,我重申遺產承辦處或任何政府機關都不會就遺產代理人擬備及提交的資產負債清單內容作出審查。

    第三,為了確保死者家屬或遺屬能在缺乏金錢而又有急需的情況下得以處理死者的後事或維持遺屬的生活,我們建議賦予民政事務局局長權力,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授權從死者的銀行戶口發放款項,以支付死者的殮葬費用和應付死者生前受養而又在遺產中享有權益的人的生活開支。

    第四,我們將設立一套機制,方便遺產代理人及受益人在法院未發出遺產承辦書前,開啟死者生前租用的銀行保管箱,檢視箱內的財物、取走存放於箱內的遺囑,並強制規定檢視保管箱的人在某些情況下須擬備物品清單。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遺產代理人及聯名租用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也可取走存放於箱內的文件或物品。這套機制不但適用於個人租用的保管箱,還適用於聯名租用的保管箱,不論有關保管箱的租用條款是否包括銀行與尚存租用者的特定安排。就開啟保管箱的各個細節,我們特別和律師會和銀行公會進行多次會議及書信來往,達致各方均可接受的建議。我們相信,這套新設立的機制,可以處理所有就保管箱而言可能發生的情況,平衡遺產代理人、死者遺屬以至與死者聯名租用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各方的權益。

    第五,有條例草案委員會委員關注到,在申請遺產承辦書的制度更新後,新的擅自處理遺產條文會令遺產代理人必須申請遺產承辦書。委員知悉《遺產稅條例》第 24 (3A)條訂明小額遺產的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條文的約束,並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在本條例草案加入類似的豁免。有見及此,我們建議在法例中加設一個豁免處理小額遺產人士的刑事責任的機制,藉以在保障受益人的權益和避免為遺產代理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之間取得平衡。日後,有關遺產代理人可向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誓章,聲明死者遺產總值不超過 5 萬元,而且只是純粹包括金錢,並列明細節。如果誓章一切妥當,民政事務局局長便可發出確認通知書。憑著這份確認通知書,遺產代理人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處理夾附於該通知書內清單所列的財產,將可免受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新條文約束。如果銀行在遺產代理人出示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確認通知書後,便向他發放死者的存款,遺產代理人或會認為沒有必要向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遺產承辦書。

    如前所述,為了確保死者的家屬或遺屬不會因取消遺產稅及相關程序而受到影響,條例草案以及我們將會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會賦權民政事務局局長執行以下幾項職能,以利便市民大眾處理遺產─

一、   發出支用款項證明書,以支付死者的殮葬開支及向在死者生前受養並於有關遺產享有權益的人支付生活費;

二、   發出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即檢視證明書),並派公職人員見證檢視保管箱的過程及在檢視證明書持有人在擬備物品清單過程中有需要的時候,提供協助;

三、   發出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

四、   發出確認通知書,確認收到遺產代理人提交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 5 萬元而只包括金錢的誓章。

    現時,稅務局局長通過轄下遺產稅署執行她在《遺產稅條例》下的各項職能,包括相關的行政安排,其中不少都與建議賦予民政事務局局長的新職能相類。為了確保交接暢順和為市民提供方便,民政事務局局長將會在條例草案制定成為法例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43 條,以行政方式把新職能轉委稅務局局長執行,預期為期一年。與此同時,民政事務局亦正著手籌備新的遺產專責小組,以便將來從稅務局接手履行有關職能,而大部分現時服務稅務局遺產稅署的員工將會轉為服務民政事務局新成立的遺產專責小組。

    在草案審議期間,有委員詢問政府會否就民政事務局局長將會接手的服務徵收費用。正如我們在法案委員會上解釋,政府在實施 " 用者自付 " 的原則時,會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市民的負擔能力和接受程度,以及其他政策考慮等。由於日後執行的擬議工作並不多於目前由稅務局執行的工作,因此我們認為,在徵收費用方面維持現有安排會較為恰當,即當局不會就民政事務局局長將會執行的有關職能徵收費用。我們承諾會在新安排運作一年後作出檢討,並在適當時候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

    考慮到一些有關機構和人士(例如銀行和律師等)須就遺產承辦及有關事宜的改變作出相應準備,我們採納了銀行公會的建議,把法案的生效日期訂為法案刋憲後的三個月。若某人在法案生效日期當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此外,我們建議條例草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該條例生效後,有關在 2005 年 7月 15 日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 750 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 100 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都不會受到質疑。

    為了盡量令遺產代理人及有關人士不會受到上述改變的影響,我們亦會在條例生效前,就各項申請承辦遺產的新安排向公眾作出宣傳。我們會印刷簡介小冊子,並透過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各死亡登記處、稅務局遺產稅署及遺產承辦處派發。我們也會向傳媒發放新聞稿及簡介背景資料,並向銀行公會及律師會介紹有關申請遺產承辦書及開啟保管箱等的新程序及新安排。

    主席女士,剛才吳靄儀議員發言時,指政府推行取消遺產稅建議的手法不正當。我想指出,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時,部分議員對建議有保留,但大部分議員都是支持政府取消遺產稅的建議及希望有關草案盡快落實。我希望澄清的是,在六月時政府是得到草案委員會支持在七月恢復二讀的背景下,向內會提出建議。政府絕對絕對尊重議員對條例草案的意見,今日民政事務局提出的各項就遺產承繼程序的建議,均可以看到我們對各位議員的意見的重視。

    各位,法案委員會已表示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我謹請各位議員支持《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女士。

2005 年 11月 2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8 時 3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