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若干行政費用將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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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一月六日)在憲報刊登《2006 年應課稅品(費用調整)規例》、《2006 年稅務條例(修訂附表 5 及 11 - 費用調整)令》及《2006 年商業登記(調低費用)規例》,以分別修訂上述條例下若干牌照及服務的費用。新收費將會在二○○六年三月至五月生效。
將會調整的收費項目,與以下服務有關:
甲 .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向應課稅品貿易商簽發牌照及各類證明書,貯存應課稅品及監督保稅倉;
乙 . 根據《稅務條例》申請要求稅務上訴委員會呈述案件;
丙 . 按照《稅務條例》的規定,根據《公司條例》就撤銷私人公司的註冊的申請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以及
丁 .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發出商業登記證和分行登記證的核證副本、商業登記冊內資料摘錄的核證副本和未經核證的副本、商業登記證複本和分行登記證複本。
政府發言人說:「大部分建議調整的收費的最近一次修訂為二○○○年八月。大部分的收費項目若按二○○五至○六年度價格計算,均未達到收回全部成本的水平。它們只收回 3% 至 94% 的成本。是次收費調整會把有關收費調高 7% 至 20% ,以期在一至七年內達到全部收回成本的水平。」
「我們也會把稅務局所提供的一些服務的四項收費,一次過下調至收回全部成本的水平。」
「政府的政策,是根據 " 用者自付 " 原則,把各項收費大致定於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的水平。雖然如此,政府自一九九八年起凍結大部分收費;這是一項在經濟不景時的特別措施,旨在減輕市民的負擔。財政司司長在二○○○至○一年度和二○○四至○五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演辭中均指出有需要恢復調整政府收費。」
發言人表示,政府已在二○○五年六月六日就上述調整收費的建議徵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委員並沒有對建議提出反對意見。
發言人說:「我們已透過推行提高效率的措施、重訂服務的優先次序和精簡程序,降低或控制成本。有某些服務,包括發出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複本,已透過精簡工序和更廣泛使用資訊科技,節省了大量資源,令這些服務的成本在過去數年大幅降低,而使有關費用也有下調的空間。」
他說:「如上述調整收費建議得以落實,估計政府在首年的收入會淨減少約 550 萬元。」
完
2006 年 1 月 6 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 16 時 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