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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二十題:父母或祖父母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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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稅務條例》(第 112 章)規定,須繳納薪俸稅的人士可就供養其通常居住於香港的父母或祖父母,或其同住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申領免稅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定義;

(二)   鑑於越來越多受供養的退休長者移居內地,當局會否考慮放寬有關的居港規定;若否,理據為何;

(三)   當局會否考慮容許多於一名合資格申請人平均分享關乎同一受養人的上述稅額;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當局在抽查申領上述免稅額的個案時,會要求申請人提交甚麽證據,以證明他們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曾供養該受養人,以及有否檢討這項要求是否合理?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稅務條例》本身並沒有就「通常居住於香港」作出定義。稅務局是根據一般法律原則處理有關個案。

    在決定受供養的父母或祖父母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時,稅務局會考慮他們與香港的社交及經濟聯繫,而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1)   在港逗留日數﹔

(2)   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3)   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

(4)   在香港或外地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和

(5)   其主要家庭成員在香港還是在外地居住。

    一般來說,如受供養的父母或祖父母長期居住於外地,逗留香港日數不多,只作探親性質,即使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稅務局不會視他們為通常居住於香港。

(二)   根據現行的《稅務條例》,父母及祖父母的定義相當廣泛,除納稅人及其配偶(包括已去世的配偶)的生父和生母外,還包括繼父母及領養父母。至於祖父母亦包括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領養祖父母或領養外祖父母及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換言之,一位納稅人可就多位受養人申請父母或祖父母免稅額。若撤銷受養人須通常居住於香港這項條件,即表示納稅人可就居於任何海外地方的受供養的父母及祖父母申請免稅額。要核實納稅人與他們的關係、納稅人有否供養受養人、是否有超過一位納稅人同時就同一位受養人申請免稅額和受養人是否仍然在世等,都會相當困難。稅務局將難以核實這些資料的真確性,以致這項免稅額有可能被濫用,引致稅收損失。

    基於上述原因,我們現時沒有計劃取消受養人須通常居住於香港這項條件。

(三)   若容許超過一位合資格申請人就同一位受供養的父母或祖父母申請免稅額,會使核實有關申請更加繁複和困難。因此,我們暫時無意更改有關規定。

(四)   在覆核個案時,稅務局會要求申報與受供養人同住的納稅人,提供可證明受養人住址的文件,例如銀行月結單。申報提供生活費以供養受養人的納稅人,則須陳述給予受供養人生活費的詳情。如有需要,稅務局可查閱銀行戶口記錄,或從環境證據核實納稅人陳述的供養資料。一般來說,稅務局不會要求納稅人提交受供養人日常開支的單據。

    稅務局會核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否與該局的電腦記錄相符。此外,稅務局亦會向其他政府部門,包括入境處、社會福利署、房屋署等索取有關資料,以核實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正確。

    為防止供養父母及祖父母免稅額被濫用,稅務局不時檢討這項核證方式,務求在不被濫用但亦不擾民的情況下進行,我們認為現時的做法是合理的。

2006 年 6 月 7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2 時 0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