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香港與盧森堡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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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十一月二日)與盧森堡就收入和資本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訂協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協定。盧森堡經濟及外貿部部長 Jeannot Krecké 則代表該國簽署。
該協定是香港簽訂的第四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目的是要消除香港與盧森堡之間的雙重徵稅情況,從事兩地跨境經濟活動的人士可因而節省稅款,亦能更清楚確定其稅務負擔。該項協定有助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繫及進一步鼓勵港商及盧森堡人士在彼此地方營商或投資。
在沒有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情況下,盧森堡居民在香港賺取的利潤須分別在香港及盧森堡繳稅。盧森堡公司的香港的分支所賺取的利潤亦須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盧森堡將全數豁免徵收有關的稅項。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從盧森堡收取非歸屬於當地常設機構的股息收入須繳交 20% 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有關的預扣稅率將降至 10% 。若收款人為一間持有派息公司 10% 或以上股權(或在派息公司投資一百二十萬歐元或以上)的公司,則股息收入可豁免預扣稅。
現時香港居民從盧森堡國際航運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盧森堡將豁免該等收入的稅項。
陳家強在簽訂儀式致辭時說:「香港和盧森堡同屬世界上最自由的經濟體系之一,而兩地都能突破本身地方細小的限制,成為最繁榮的全球化經濟體系之一。」
陳家強補充說:「因此,兩地簽署稅務協定實屬順理成章。」
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該協定中有關香港稅收部分將由二○○八年四月一日起適用,而盧森堡稅收部分將由二○○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香港正積極尋求與主要貿易及投資夥伴建立一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網絡,並先後在二○○三年與比利時、在二○○五年與泰國、以及在二○○六年與中國內地訂立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假若不能即時就全面性協定展開磋商,香港亦會尋求與有關夥伴訂立僅限於國際航運或空運業務收入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現時,香港已簽訂了二十三份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六份限於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兩份限於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有關香港與盧森堡的全面性協定的詳情(只有英文版本)載於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pdf/luxembourg.pdf 。
完
2007 年 11 月 2 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 18 時 4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