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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2009 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草案》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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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六月二十六日在憲報刊登修訂條例草案,以修訂《稅務條例》(第 112 章),讓香港在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全面性協定)可採用國際最新的資料交換標準。

    財政司司長在二零零九至一零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公布,政府會在今年年中之前提出具體的修例建議,令香港在全面性協定中的資料交換安排與國際標準接軌。

    全面性協定內一般都載有資料交換條文,以便締約雙方進行與執行協定有關的資料交換。香港現時在全面性協定中所採用的資料交換條文,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一九九五年稅收協定範本為藍本。根據該版本,如另一締約地區向香港索取資料,而香港稅務局在處理本地稅務事宜方面不需要有關資料,則該局可拒絕收集和提供該項資料。不過,現時大部分經濟體系都已採用經合組織二零零四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這個版本的條文訂明,締約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所索取的資料與本土稅務事宜無關,作為拒絕收集和提供所索取資料的理由。

    現時香港未能採用二零零四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因為根據《稅務條例》,稅務局只有在與徵收本地稅項有關的情況下,才可收集稅務資料。由於大部分經濟體系已採用二零零四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稅務局在資料搜集權力方面所受的法律限制,一直成為我們在協定商討過程中的主要障礙。這個限制減少了可能與我們締約的貿易伙伴數目,並窒礙了我們商討協定的進展。是次建議修訂《稅務條例》中的有關條文,以讓稅務局即使在沒有與徵收本地稅項有關的情況下,也可以應締約伙伴因本身的稅務事宜提出的要求,收集和披露納稅人的有關資料。

    政府發言人表示:「儘管法律上有限制,香港一直大力支持國際社會推動稅務透明化的工作。早於二零零五年,我們已經在墨爾本舉行的經合組織全球稅務論壇上公開支持經合組織的稅務透明化及有效資料交換原則。這次的修例建議有助香港在擴大全面性協定網絡,並進一步確定香港在支持稅務透明化的決心。在全面性協定中採用經合組織二零零四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時,我們會以慎密的保障措施,在多個層面保護個人私隱權和所交換資料的保密性。」

    條例草案會在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提交立法會。

2009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6 時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