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十四題: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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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於本年一月二十日本會會議上提出有關內地與香港當局於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安排》)的口頭質詢。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要求稅務局就每年香港居民因為在任何的十二個月中在內地工作超過一百八十三天而須在內地繳稅,並向稅務局申請豁免在港繳稅的人數進行記錄;若會,何時展開工作;若否,原因為何;
(二)自安排實施以來,當局共多少次向內地有關當局反映本港業界人士希望放寬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的意見,以及意見的內容、內地當局的名稱和雙方會面的日期為何;
(三)鑑於內地有關當局認為一百八十三天的準則行之已久及現時沒有充分理據更改,是否知悉「充分理據」的詳情;若不知悉,會否要求內地有關當局進一步解釋;
(四)是否知悉,歐盟國家之間就避免雙重徵稅簽訂的協議,是否同樣採用一百八十三天這個分配徵稅權的準則;若知悉,該等協議的名稱;若不知悉,原因為何;
(五)自安排實施以來:
(i)有否在港從事受僱活動,並在任何的十二個月中在港逗留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的內地居民向稅務局表示未能繳交稅款或需申請暫緩繳稅;若有,分別涉及的個案數目、其未能繳稅的原因、每個個案涉及的稅款總額及拖欠的稅款款額為何;及
(ii)有否在內地從事受僱活動,並在任何的十二個月中在內地逗留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的香港居民向稅務局或香港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表示未能繳交內地稅款;若有,分別涉及的個案數目、其未能繳稅的原因、每個個案涉及的稅款總額及拖欠的稅款款額為何;
(六)有否任何措施或機制,協助第(五)(ii)項的香港居民,向內地有關當局申請暫緩繳納稅款,以及就評稅款額向內地有關當局提出上訴;
(七)有否評估「一小時優質生活圈」計劃、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及港珠澳大橋在落實/啟用後,分別有多少名香港居民每年會在內地逗留超過一百八十三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現時當局如何在出入境紀錄中分辨香港居民逗留內地是否屬工作性質,以界定該等人士是否在內地工作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九)有否評估,該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會否窒礙香港居民在內地營商、工作或生活的意欲,以及是否與粵港經濟融合政策的原意有矛盾;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自安排實施以來,當局共收到多少份要求放寬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的意見,當中主要建議放寬該規定至多少天;
(十一)會否就執行安排的事宜向不同業界人士進行一次全港性普查,以便更能掌握充分的理據向內地有關當局提出放寬現時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若會,何時進行該普查;若否,原因為何;
(十二)有否評估,放寬現時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至最少二百六十天,甚至取消該項規定,對內地與香港在稅項收入及經濟發展方面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作出評估;及
(十三)有否評估自安排實施以來,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是否有效地執行;若評估的結果為是,詳情為何;若評估的結果為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向內地有關當局建議取消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
答覆:
主席:
(一)稅務局在執行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時,最重要的是確保納稅人在有關安排下得到應有的待遇。若不影響徵稅工作,稅務局不需要特別統計或記錄不同納稅人各種類型的稅務狀況。
(二)在知悉業界有關放寬「一百八十三天」規定的建議後,香港稅務局已於二○○九年十月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三)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跟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人士一樣繳付內地稅項,並無不公平之處。內地所簽訂的其他稅收協議,以及其他不同稅務管轄區之間所簽署的稅收協議,均一致採用「一百八十三天」的準則。因此,內地當局認為現時沒有充分理據修訂這項準則。
(四)據我們所知,歐盟國家之間(例如比利時、法國、德國、荷蘭、西班牙和英國等國家之間)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均採用「一百八十三天」的停留期上限。
(五)
(i)稅務局沒有特別記錄納稅人中屬內地居民在港欠稅或申請暫緩繳稅的個案。
(ii)自《安排》實施以來,稅務局及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均未有接獲香港居民因未能繳交內地稅款而求助的個案。
(六)香港居民若認為內地的徵稅方法不符合《安排》的規定,可向香港稅務局提出。如有需要,稅務局可啟動與內地稅務當局的協商程序,以解決雙重徵稅問題。至於與雙重徵稅無關的內地稅務事宜,有關納稅人須直接與內地稅務機關商討,香港稅務局無權干涉。
(七)及(十二)《安排》中「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旨在公平及明確地分配內地與香港的徵稅權。就此目的而言,我們認為沒有必要進行問題所述的評估。
(八)香港居民出境時,無須向入境事務處申報離境目的、目的地或逗留時間。有關人士是否在內地停留超過一百八十三天而須繳付內地稅項,應該由內地當局而非特區政府界定。
(九)在未有《安排》前,香港居民在內地只要工作超過九十天,就可能被內地徵稅。現時《安排》下的「一百八十三天」規定,已大大放寬了有關時限,絕對有利兩地融合及經濟發展。
(十)我們至今收到兩份意見,分別建議把有關規定放寬至二百六十天及二百七十天。此外,個別商會在不同場合亦有提出類似意見,但我們沒有就其內容作特別統計。
(十一)香港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均會就《安排》的具體執行舉行工作會議。會議前,稅務局會收集有關人士(包括會計及稅務專業團體和商會代表等)的意見。現行做法運作良好,政府認為沒有需要就此事進行全港性普查。
(十三)「一百八十三天」停留期的規定是一項簡單和明確的準則,在國際上廣泛使用,而且行之有效,執行上並沒有困難。政府已向內地有關當局反映業界希望放寬「一百八十三天」這規定的意見,但完全取消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即香港居民不論在內地工作多少天均不用在內地繳稅)並不合理。
完
2010 年 2 月 3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4 時 3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