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稅務(資料披露)規則》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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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二月十日)向立法會提交《稅務(資料披露)規則》(《規則》)。
政府發言人說 : 「立法會在一月六日的會議上通過《2009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草案》,令香港可以在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採用國際最新的資料交換準則。」
「《規則》在個別協定中提供的保障外,進一步訂立本地保障,以保護納稅人私隱及被交換資料的保密性。政府在制定《規則》時,已考慮了立法會議員和商界及專業界別的意見。」
《規則》是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49 條訂定。《規則》訂明,除非在特殊的情況下,稅務局須在發出資料前通知有關人士。該人士可要求獲得一份資料的副本,以及向稅務局提出修訂他認為不準確的資料。此外,《規則》訂明是否應允資料請求的決定只可由稅務局的首長級人員作出,並列明協定伙伴在提出資料請求時需要提供的資料。這些資料可確保請求有合理依據,且是與個別個案相關的。《規則》亦限制稅務局披露關於協定生效前任何期間的任何資料。
《規則》須以「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經立法會批准。
完
2010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4 時 3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