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十一題: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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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於本年二月三日本會會議上提出有關內地與香港當局於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安排》)的書面質詢。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稅務局只曾於二○○九年十月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業界有關放寬一百八十三天規定的建議,當局會否於本年內再次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業界的建議;若會,具體的安排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鑑於有不少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兩地關係密切,內地與香港在政治、經濟及地理等方面的關係與其他不同稅務管轄區的關係有別,因此無須一致地採用一百八十三天的準則,香港特區政府會否向內地當局反映業界的意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當局為何容許稅務局沒有紀錄納稅人中屬內地居民在港欠稅或申請暫緩繳稅的個案數字;會否因稅務局沒有紀錄該等個案數字而令本港的薪俸稅收入減少;若否,原因為何;
(四) 政府有否評估,每年因一百八十三天的準則而少收的薪俸稅款額,以及會否對現時強制性公積金的運作構成影響;
(五) 鑑於政府在回覆中表示,若港人認為內地的徵稅方法不符合《安排》的規定,可向香港稅務局提出,如有需要,稅務局可啟動與內地稅務當局的協商程序,協商程序的詳情為何;政府有否進行任何宣傳讓市民知悉該程序的詳情;自《安排》實施以來,有否香港居民向稅務局提出啟動協商程序的要求,以解決雙重徵稅問題;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 現時當局如何分辨內地居民逗留在港是否屬工作性質,以界定他們是否在港工作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因而須繳納薪俸稅;
(七) 過去三年,有否收集數據反映在《安排》下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如何有利兩地融合及經濟發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 有否評估將《安排》中的有關規定放寬至一百八十三天是否已足夠便利兩地融合及經濟發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 有否評估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會如何影響廣深港高速鐵路落成啟用後的收入及乘客量;
(十) 鑑於政府在回覆中表示,收到兩份分別建議把有關規定放寬至二百六十天及二百七十天的意見,提出該兩份意見的人士或機構的名稱為何;政府為何沒有就個別商會提出的類似意見作統計,以及何時開始進行統計工作;及
(十一) 政府認為完全取消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並不合理的詳細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 香港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均會就《安排》舉行工作會議。稅務局會反映業界就放寬「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及其他有關實施《安排》的具體建議。
(三) 稅務局處理欠稅或申請暫緩繳稅的個案時,對所有納稅人均一視同仁,無分國籍,因此沒有需要就不同國籍的納稅人作出分類紀錄。
(四) 在未有《安排》前,香港居民在內地只要工作超過九十天,就可能被內地徵稅。現時《安排》下的「一百八十三天」規定,已大大放寬了有關時限,因此香港並沒有因為這規定而減少稅收。此外,香港僱員在外地逗留的時間長短和是否在香港繳稅,並不會影響強積金的運作。
(五) 香港納稅人如欲啟動《安排》下的協商程序,可以將其個案提交稅務局。有關協商程序詳情,載於稅務局二○○八年八月發出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44 號(修訂本),市民可從稅務局網頁下載該指引。自安排實施以來,稅務局未有接獲有關申請。
(六) 稅務局會根據整體事實來判斷一名內地居民是否在港從事受僱活動,考慮因素包括該名人士在港期間的實際活動、其僱傭合約及其僱主或有關企業的陳述。如確定該名人士因工作關係在港停留超過一百八十三天,稅務局便可向該人士徵稅而無須考慮該人士在一百八十三天之內是否每天均有工作。
(七)、(八)及(九) 正如我在今年二月三日回覆林大輝議員的書面質詢中指出,《安排》中「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旨在公平及明確地分配內地與香港的徵稅權。就此目的而言,我們認為無須進行問題所述的評估。
(十) 根據紀錄,除了林大輝議員外,梁君彥議員亦曾在立法會會議上向政府提出放寬「一百八十三天」規定的意見。個別商會人士在不同場合與政府官員討論時,亦有提出類似意見。由於以此形式向政府提出建議的範圍廣泛,我們難以就每一項建議內容逐一統計。政府關注各界人士就稅務政策所提出的意見,並會加以考慮。
(十一) 香港的稅制採用地域來源原則,而非根據居民身分徵稅。如果完全取消「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則長期在內地工作的香港居民,在兩地均無須繳稅。這種雙重免稅的情況,並不合理。
完
2010 年 2 月 24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4 時 0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