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香港與荷蘭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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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及荷蘭財政部部長 J C de Jager 今日(三月二十二日)簽訂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荷蘭之間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該協定適用於就收入而徵收的稅項,並旨在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 De Jager 和陳家強均指出該協定可促進荷蘭與香港之間的相互投資,以及加強兩地的經濟合作。
De Jager 說:「很高興我們今日簽訂了這份協定。它標誌着香港與荷蘭雙邊關係的一個里程碑,亦成為兩地之間進一步增加相互投資的踏腳石。」
陳家強說:「這協定可促進兩地之間的相互投資,以及科技、人才及專業知識方面的交流,使雙方的經濟均有所裨益。香港及荷蘭的協定是香港首個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成員國以國際最新資料交換準則簽定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在財政司司長於去年二月宣布修訂法例後,我們迅速地完成了有關工作,令香港可以採用經合組織現行的資料交換條文。我們希望這方面的發展可以加快我們在擴大協定網絡方面的進程。」
在該協定下,被動收入包括股息及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將會降低。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荷蘭現時徵收 15% 的股息收入預扣稅。在該協定下,如收款人屬符合資格及持有派息公司最少 10% 資本股權的公司、或為銀行及保險公司、公積金、派息公司的總公司及其他合資格的實體,荷蘭將會豁免徵收預扣稅。其他情況下,股息預扣稅稅率將降至 10% 。由於雙方都沒有就利息收入徵收預扣稅,因此在協定下,利息收入不會在來源地被徵稅。另一方面,香港同意把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降至 3% 。
此外,協定中包括雙方交換稅務資料的條文,而該條文是根據經合組織的準則而訂立。協定訂明香港及荷蘭的稅務當局可就協定在應用和詮釋上,諮詢對方意見以解決分歧。協定也為納稅人提供要求進行仲裁的渠道。
協定在 De Jager 到訪中國期間於香港簽訂。
協定將待荷蘭及香港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
有關香港與荷蘭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詳情(只有英文版本)載於荷蘭當局及香港稅務局的網頁(www.minfin.nl/Onderwerpen/Internationaal/Belastingverdragen 及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Netherlands_HongKong.pdf) 。
完
2010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 18 時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