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0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第 4、9、14 及 25 條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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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0 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第 4、9、14 及 25 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中。
條例草案第 4 及 25(9)條是有關公事保密的修訂,修訂的目的是使公司註冊處人員一方面可以代稅務局人員處理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的同步申請,另一方面仍然可以執行《公司條例》所要求的法定職責,即把有關公司註冊的資料提供予公眾查閱,而不會受到《商業登記條例》中的公事保密規定限制。至於同步申請中其他不屬於公司註冊申請的資料和事宜,公司註冊處人員則須按《商業登記條例》的公事保密規定遵守保密責任。
鑑於法案委員會關注原來的修訂方式可能會令公事保密範圍收窄,我們同意修改條例草案的第 4(1)、第 4 和第 25(9)條的修訂,指明公司註冊處人員可獲豁免《商業登記條例》中公事保密規定的範圍,而相關公事保密規定對稅務局人員的適用範圍則維持不變。
此外,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我們亦對條例草案的第 9 和第 14(3) 條作出技術性修訂,訂明稅務局局長在有關條文所述的情況下,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退回有關的商業登記費和徵費。
主席,上述修正案已獲得法案委員會支持。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有關修正案。
多謝主席。
完
2010 年 7 月 7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6 時 1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