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十六題:《稅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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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局長)於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就本人的口頭質詢所作出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全面公開稅務聯合聯絡小組(小組)就檢討《稅務條例》(第 112 章) 第 39E 條(第 39E 條)的實施情況而提交的報告,以及當局與小組之間的相關來往信件和文件;如會,何時公布;如否,原因為何;
(二) 鑑於局長表示,「據我們理解,不少香港企業在內地加工貿易升級轉型時,已選擇以注資方式把機械及工業裝置的擁有權轉至新成立的內地企業」,政府有否數據顯示上述「不少香港企業」的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局長根據甚麼客觀事實得出有關理解;
(三) 鑑於局長表示,「部分香港企業以租賃形式向內地新成立的企業提供機械及工業裝置,有關租金收入屬內地的應課稅利潤,須繳交內地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但香港企業向加工企業提供機械及工業裝置生產自行出售的貨物,並沒有存在收取租金的情況,為何當局可將此理解為「租賃」;
(四) 鑑於局長表示「在『進料加工』」下免費租用予內地企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我們擔憂若果按照部分企業的要求,為該等機械及工業裝置在香港提供折舊免稅額,可能被視為鼓勵轉讓定價」,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香港稅務局對於轉讓定價的問題均有特定指引處理,局長基於甚麼理據支持上述擔憂;
(五) 鑑於根據稅務上訴委員會個案D37/01 及 D60/06,該委員會裁定納稅人的稅務責任應按本地法例決定,而不應考慮外地稅務機關是否有稅收流失,為何局長提出其他稅收管轄區(包括內地)的徵稅權利的問題;
(六) 鑑於根據《稅務條例》第 16 條,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招致的一切支出及開支,均須予扣除,有否評估用於產生應課稅利潤的機器設備,只因為是在境外使用而不能享有折舊免稅額,是否違反「稅務對稱」及《稅務條例》第 16 條規定開支扣除的基本原則;如否,原因為何;
(七) 有否評估,當局拒絕改善第 39E 條對工商業、社會就業和經濟發展帶來甚麼影響,以及本港企業因減少投資機械及工業裝置而引致生產力和競爭力下降,繼而導致盈利減少,對政府帶來的稅收損失是否比局長指「放寬第 39E 條」帶來的稅收減少為大;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八) 鑑於業內人士要求當局恢復遵循第 39E 條的立法原意,只針對打擊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的避稅安排,為何當局將此理解為「放寬」第 39E 條;
(九) 當局會否就在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答覆質詢的內容再諮詢工商業界、會計界及稅務專家等界別的意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 會否考慮召開業界聯席會議,邀請本港四大商會、中小型企業商會、會計及核數師行和稅務專家等代表共同商議處理執行第 39E 條的方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我們感謝稅務聯合聯絡小組(小組)就《稅務條例》第 39E 條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在獲得小組同意後,我們已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提交小組的報告和政府就小組的報告所作出的回覆,以供參閱。
(二) 我們從廣東省有關當局得悉,不少香港企業在內地加工貿易升級轉型時,已選擇以注資方式把機器及工業裝置的擁有權轉至新成立的內地企業,惟廣東省有關當局並沒有相關數據。
(三)至(六) 根據《稅務條例》第 16 條和其他相關條文,納稅人扣除規定的開支費用的先決條件,是有關開支必須用於產生應課稅利潤,這與「稅務對稱」原則是一致的。正如我們已多次向立法會指出,在「進料加工」下,香港企業與內地企業是買家與賣家的關係,在香港的應課稅利潤是源自其買賣貨品的貿易活動。由於有關內地製造活動的利潤並不屬於香港企業,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下,香港稅務局不會向香港企業徵收與內地製造活動有關的利得稅。而在「稅務對稱」的原則下,香港企業亦不會就只用於內地製造活動的機器及工業裝置獲提供折舊免稅額。
我們在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覆林大輝議員的口頭質詢中,已清楚指出國際社會對關聯企業在跨境貿易中所涉及的轉讓定價問題的關注,以及各地稅務機關對此問題的取態。鑑於香港企業與內地企業在很多情況下均屬關聯企業,因此我們在考慮應否放寬第 39E 條時要格外小心,以免令人聯想到我們是否作出一些有違「獨立交易」原則的舉措,變相鼓勵各地稅務機關均不接受的轉讓定價安排。
稅務上訴委員會個案 D37/01 及 D60/06 均是薪俸稅下與應課稅收入來源有關的上訴案件,與第 39E 條無關。
(七)至(十) 我們在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回覆林大輝議員的書面質詢中,已詳細解釋第 39E 條由一九八六年訂立至一九九二年修訂的演變過程。現時第 39E 條的適用範圍已超越「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這兩種安排,並涵蓋任何形式的租賃安排。因此,把免費提供予內地企業使用的機器及工業裝置從第 39E 條的適用範圍中剔除,會涉及放寬該條文的約束範圍,這將會影響反避稅條文的完整性。
我們一直就是否有空間放寬第 39E 條進行研究,但由於涉及的問題複雜,我們需要小心研究。在研究過程中,我們已考慮工商業界、會計界以及稅務專家就此課題提出的意見。正如我們在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覆林大輝議員的口頭質詢中指出,我們所作出的每項政策決定都必須以香港整體利益和廣大納稅人的福祉為依歸。我們的檢討結論是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放寬現時第 39E 條的限制。
完
2010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4 時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