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十六題:《稅務條例》第 39E 條

****************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39E 條(第 39E 條)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局長)於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未有正面回答其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十二月八日回覆質詢時所提及的有關「廣東省有關當局」的問題,局長現可否正面回答「廣東省有關當局」實際指哪些內地部門、何時曾向它們查詢(並提供相關的來往書信和資料文件的副本),以及有否評估「廣東省有關當局」的說法是否正確;

(二)   鑑於局長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答覆本會議員的補充質詢時表示,他本人透過不同的機會與業界進行很多很詳細的溝通,並與業界面對面溝通很多次,局長於過去三年就第 39E 條的問題會見過的業界團體或個人的名稱和會面的日期及地點(以表列出);如不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三)   局長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致函稅務聯合聯絡小組(小組)表達不接納其意見後,小組有否作出回應;如有,可否提供相關的文件和書信;以及當局有否再與小組進行溝通和接觸;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鑑於局長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小組沒有提出有效措施以堵塞可能出現的避稅漏洞,當局在邀請小組就第 39E 條的問題進行研究時,有否清楚要求小組一併研究如何有效堵塞可能出現的避稅漏洞;如有,詳情為何,以及小組有否清楚表示知道政府有這個要求;如否,原因為何;

(五)   政府會否再要求小組或其他專家研究如何有效堵塞政府聲稱可能出現的避稅漏洞;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   鑑於局長於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若在過程中有需要諮詢其他政府部門(包括律政司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等),當局會邀請它們參與檢討工作,當局有否就第 39E 條的問題諮詢律政司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等其他政府部門;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如何評估第 39E 條的問題,對企業投資機器設備以提升生產力和競爭力的影響;

(八)   過去十年,每年分別有多少港資企業申報由從事「來料加工」業務升級轉型至從事「進料加工」業務,以及有多少從事後者業務的企業結業;

(九)   行政長官於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本會的答問會上表示,希望本人跟局長商量第 39E 條問題的跟進工作,如果仍然有問題,還有財政司司長可以處理,然後才由他處理,局長有否就此向行政長官匯報並諮詢其意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十)   局長於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未有回答為何不接納小組在其檢討報告中提出修改《稅務條例》第 2 條有關「租約」定義的建議,以及有關稅務局指該定義涵蓋香港企業在「進料加工」下將其機器及工業裝置給予內地企業免費使用的情況是否屬於過寬詮釋的問題,局長現可否正面回答這些問題;如否,原因為何;

(十一)   局長於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未有回答小組在檢討報告中所提出,第 39E 條在一九九二年被修訂時香港企業在「進料加工」下將其機器及工業裝置給予內地企業免費使用的情況並未普遍,當時第 39E 條的修訂原意並非要處理此情況的說法,局長現可否正面回答究竟有否評估上述說法是否屬實;如再次不作正面回答,原因為何;及

(十二)   鑑於局長於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未有回答稅務上訴委員會在個案編號 D61/08 的判詞中指出第 39E 條的條文本身無規定須具有「避稅目的」才能引用,是否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 章)第 19 條及法庭解釋法例的原則不一致的問題,原因為何;局長可否諮詢律政司後,將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提交本會;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至(六)、(九)至(十二)   在過去兩個月回應立法會議員的多次質詢時,我們已清楚表示,就有關應否放寬《稅務條例》第 39E 條的限制,我們已完成檢討。我們亦已向立法會詳細闡述檢討的結果和有關理據。總括而言,基於香港稅制既有的「地域來源徵稅」和「稅務對稱」等基本原則,以及有關轉讓定價的問題,我們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放寬現時第 39E 條的限制。在檢討過程中,我們已考慮工商界、會計界以及稅務專家(包括稅務聯合聯絡小組(小組))就此課題所提出的意見。我們亦曾與內地有關當局溝通,了解內地加工貿易及其相關稅務事宜。

    我們已於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提交小組的報告和政府就小組報告所作出的回覆。小組在考慮政府的回覆後,認為小組已提出建議,而政府當局亦已加以考慮並拒絕接納,有關課題應留待政府當局處理,小組現階段無須再作跟進。

    我們在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回覆林大輝議員的書面質詢時已表示,我們尊重稅務上訴委員會就個案編號 D61/08 所作出的決定。

(七)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知悉業界對《稅務條例》第 39E 條的關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檢討工作中已詳細考慮業界所表達的意見。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政策方針是支援港資企業在內地的運作,包括一直與業界及內地各級當局就轉型升級的問題保持聯繫,並反映業界的意見。內地亦作出積極的回應,在近年推出多項支援企業轉型升級的措施。

(八)   我們沒有這方面的數據。

2011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4 時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