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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十二題:慈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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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稅務條例》(條例) (第 112 章)第 88 條,「任何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均獲豁免並當作一直獲豁免繳稅」,只要得自該等機構經營的行業或業務的利潤是純粹作慈善用途及其中大部分並非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有報道指出,香港有超過 6,000 間註冊慈善機構,當中只有 170 間是由社會福利署監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審批擁有免稅資格的慈善機構的註冊申請所採用的準則詳情為何;

(二)過去三年曾否就條例進行檢討,以加強獲豁免繳稅慈善機構在運作上的財務透明度;若然,曾否考慮加入公眾可索取財務資料作為審批第(一) 項的申請的必要條件,以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監管獲豁免繳稅的註冊慈善機構的籌款活動及財務運作方面的既定措施的詳情為何;

(四)鑑於政府只曾於二○○四年發出《慈善籌款活動最佳安排參考指引》,作為自願遵守的指引,自二○○四年起,政府曾否考慮參照海外司法管轄區的例子,草擬慈善法例,以規管慈善機構的運作;若然,進行公眾諮詢的擬議時間表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過去三年,被控進行非慈善性質籌款活動的慈善機構的數目及對該等機構的判罰的詳情分別為何;政府曾否考慮提高該等不當活動的罰則;若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至(四)香港現時沒有法律條文界定何謂慈善組織或慈善目的,亦沒有單一條法例規管慈善組織及其運用捐款的情況。慈善組織可以透過不同形式成立,包括信託團體、根據《社團條例》成立的社團、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法團,以及根據香港法規而成立的團體等。

    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如希望獲豁免繳稅,須向稅務局局長申請,並提交有關的註冊證明副本、規管其活動的文書副本(如組織大綱及細則、信託契約或會章),以及過去一年及/或未來一年舉辦活動的列表等,以證明該組織屬慈善性質以及其活動與其宗旨相符。

    稅務局一向參照普通法的案例,作為審批慈善組織豁免繳稅申請的準則。簡單而言,獲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必須屬公共性質及純粹是為法理上承認的慈善用途而設立。依據過往案例,慈善用途包括(1)救助貧困;(2) 促進教育;(3)推廣宗教;及(4)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

    至於對慈善組織的籌款活動及財務運作方面的監管,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現正檢討有關香港慈善組織的法律及規管架構,包括街頭慈善籌款的規管。法改會正研究其小組委員會擬備的公眾諮詢文件稿,並計劃於二○一一年上旬發布。政府當局會密切留意有關檢討的進展及其建議。

(五)規管慈善籌款活動涉及數個政府部門的範疇,包括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及社會福利署(社署)。食環署沒有分項備存未經批准進行街頭非慈善性質擺賣籌款活動的無牌擺賣執法行動數字。根據影視處紀錄,在過去三年,沒有已申領獎券活動牌照的慈善團體被控進行非慈善性質籌款活動。另外,在過去三年,因未申領社署署長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28 章)所發出的公開籌款許可證而被警方檢控的個案有兩宗。該兩宗個案均被定罪,涉案的三名人士分別被判罰款 500 元至 2,000 元不等。如接獲有關籌款活動涉嫌騙取善款的舉報,社署會將個案轉交警方調查及跟進。根據《盜竊罪條例》(第 210 章)第 16A 條,任何觸犯欺詐罪的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四年。

2011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4 時 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