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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 2011 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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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1 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2011 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稅務條例》作出修訂,以落實二○一一至一二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所提出的稅收寬減措施。

    首先,條例草案建議由二○一一至一二課稅年度開始,提高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下有關養育子女和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免稅額和扣除上限,各項的增幅均為百分之二十。換言之,在子女免稅額方面,每名子女的免稅額將由現時 50,000 元增加至 60,000 元,而每名子女在出生的課稅年度所享有的一次性額外免稅額,亦由現時 50,000 元調高至 60,000 元。

    在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方面,納稅人就每名年屆六十歲或以上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得到的免稅額,會由現時 30,000 元增加至 36,000 元,而納稅人就每名與其同住的六十歲或以上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得到的額外免稅額,亦會由現時的 30,000 元增加至 36,000 元。若受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屆五十五歲或以上但未滿六十歲,有關的免稅額及額外免稅額均由現時 15,000 元增加至 18,000 元。

    如納稅人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已入住安老院舍,該納稅人可申領的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扣除上限亦會由現時每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60,000 元增加至 72,000 元。根據現行《稅務條例》,如納稅人已獲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該納稅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在同一課稅年度就同一名受養人獲給予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上述建議將可減輕納稅人養育子女和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負擔,淨受惠納稅人數目約為 71 萬。有關建議預計將合共令政府每年收入減少約 12 億元。

    此外,由於政府財政狀況比預期好,為與納稅人分享財富,條例草案亦建議一次過寬減二○一○至一一年度百分之七十五的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每宗個案以 6,000 元為上限。有關扣減會在納稅人二○一○至一一年度的最終應繳稅款中反映。這項建議將惠及約 150 萬名納稅人,而政府稅收則會減少約 53 億元。

    我們已於四月十九日發送給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中簡介上述建議修訂。

    代主席女士,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和盡快通過條例草案,讓我們能早日實施有關措施。

    我謹此陳辭。

2011 年 5 月 4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4 時 0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