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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2010 年印花稅(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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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0 年印花稅(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2010 年印花稅(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一眾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仝人的努力,令條例草案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法案委員會以及內務委員會同意在今天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條例草案》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要修訂《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以確立「額外印花稅」措施的法律基礎。「額外印花稅」是當局自去年開始推出的一籃子,我想強調是一籃子,確保住宅物業市場健康平穩發展的措施之一,旨在遏抑住宅物業市場短期炒賣活動,而並非一些議員所認為是作為調節樓價的手段。

    此外,《條例草案》建議取消現行就價值 2,000 萬元或以下的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付印花稅的安排。這項措施,加上立法會在二○一○年時通過修訂《印花稅條例》以取消容許價值 2,000 萬元以上的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付印花稅,其總體效果是令所有住宅物業交易將不能夠延遲繳付印花稅,以進一步增加投機人士炒賣住宅物業的流動資金負擔。

    事實上,當局一直密切監察私人住宅物業市場的發展,並對資產市場泡沫風險保持警惕。過去一年多以來,樓市熾熱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流動資金充裕、利率長時期低企所致。就此,政府時刻提醒公眾,流動資金充裕、利率低企的環境不可能永遠存在,樓價也不可能永遠上升,市民務必小心留意息口回升對市場的潛在影響,在作出置業決定時必須小心衡量風險,量力而為。政府亦因此在去年二月、四月、八月、十月及十一月,以及在今年二月及六月循四個方向,推行了多項措施以確保物業市場健康平穩發展,包括從根本着手增加土地供應、遏抑私人住宅物業市場上的投機活動、增加物業交易的透明度以及防止按揭信貸過度擴張。

    政府是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令市民有可負擔置業的機會,至於有些議員可能混淆了,認為資助房屋可調節樓價,我想重申我們的看法,歷史已經證明資助房屋不是一個調節樓價的工具。

    「額外印花稅」在遏抑短期炒賣活動方面的成效是顯著的。根據數字顯示,確認人轉售(俗稱「摸貨」)在二○一一年四月份只有 72 宗,較去年首十一個月(即政府宣布引入「額外印花稅」前)的每月平均約 320 宗,下跌了 78% 。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當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修正案),讓「額外印花稅」措施得以正式生效。

    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就「額外印花稅」的具體執行細節方面提出了很多寶貴的意見。此外,我們亦收到來自相關專業團體和商會對《條例草案》的意見。當局已經在合理和許可的情況下,盡量採納了議員及持分者的意見,提出了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以及當局提出的各項修正條文已進行了詳細討論。

    我們動議的修正案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是更明確地於原有方案中載列如何界定「取得」及「處置」物業的日期,以徵收「額外印花稅」;

    第二,是有關進一步豁免;

    第三,是更清楚闡明在一般情況下「額外印花稅」不適用於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

    《條例草案》以及當局動議的修正條文,已清楚地反映了當局在聽取了法案委員會及持分者的意見後所建議「額外印花稅」的具體執行細節。概括而言,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之後取得住宅物業的人士,若在取得該物業的 24 個月或以內出售或轉讓該物業,除非有關交易獲豁免,或「額外印花稅」不適用於有關的交易,否則該次出售或轉讓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該份轉易契可予徵收「額外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按物業的持有期以逆進稅率計算:

(i)若有關物業被持有 6 個月或以內,稅率為 15% ;

(ii)若有關物業被持有超過 6 個月但在 12 個月或以內,稅率為 10% ;及

(iii)若有關物業被持有超過 12 個月但在 24 個月或以內,稅率為 5% 。

    在《條例草案》以及當局動議的修正條文下,我們為物業持有期設下清晰的量度標準。在聽取了香港律師會以及各位議員的意見後,我們以「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的簽署日期作為「取得」以及「處置」了該項物業的日期。假如沒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以簽署「轉易契」的日期為準。此外,作為決定「取得」及「處置」物業的日期,「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指現行《印花稅條例》下第 29A 條中所定義的買賣協議。

    「額外印花稅」是一項打擊短期住宅物業炒賣活動的措施。當局已經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清楚表示其政策意向並不是要就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徵收「額外印花稅」。《條例草案》以及當局動議的修正案,亦清楚反映在一般情況下,一手住宅物業不會受到「額外印花稅」影響。簡而言之,「額外印花稅」不適用於:

    第一,出售或轉讓在未經發展的土地上興建的住宅單位,不論發展商是從政府抑或其他發展商購入該幅土地。

    第二,在拆卸已取得的原有物業後,出售或轉讓重建的住宅單位。

    第三,在拆卸已取得的原有物業後,出售或轉讓未經發展的土地。

    《條例草案》以及當局動議的修正案,已大致上照顧到在未經發展土地有關的情況。只有當一個發展商並非從政府取得未經發展的土地,並沒有在該土地上興建住宅物業,而於二十四個月內將該土地出售或轉讓給另外一個發展商時,才會被徵收「額外印花稅」。

    就發展商在取得未經發展的土地而於 24 個月內將該土地轉讓的情況,石禮謙議員提出了修正案,建議就未經發展的土地進行轉讓無須被徵收「額外印花稅」,並認為不豁免有關的轉讓會影響土地供應。我們已小心考慮過在此情況下豁免「額外印花稅」的建議。考慮到現時根據《條例草案》,聯營公司之間的轉讓(包括未經發展的土地)已可獲豁免「額外印花稅」,也考慮到我們不能排除出售或轉讓未經發展的土地有可能涉及投機,以及豁免這類情況可能會造成漏洞,我們認為不宜作出有關豁免。我們認為只要法例的條文清晰,發展商應該能夠在不影響住宅供應的情況下,靈活地調節其商業策略及安排,以適應《條例草案》生效後的稅制環境。

    在《條例草案》以及當局動議下的修正案,我們建議在某些情況下出售或轉讓持有 24 個月或以下的住宅物業時可獲豁免「額外印花稅」。當局建議有關豁免時,主要考慮到建議的有關豁免情況被濫用的機會或投機成分不大,或有關物業的出售或轉讓屬非自願性質。此外,正如當局在法案委員會上不斷強調,我們認為法例必須清晰及毫不含糊,在考慮任何豁免都不能削弱「額外印花稅」的效力,及必須公平及能夠以客觀的方式衡量,豁免的種類亦必須可以清楚載列於《條例草案》中。

    在這些原則下,當局仔細聆聽了法案委員會以及有關持分者的意見。在《條例草案》以及當局動議的修正案中,建議一系列的豁免。

    就聯營公司之間進行物業轉讓的豁免,石禮謙議員動議了一項修正案,建議當一間公司(公司乙)處置它從其透過其聯營公司(公司甲)取得的物業時,以公司甲取得物業的日期,而非公司乙取得物業的日期,計算公司乙就該物業的持有期,以計算決定是否須予徵收「額外印花稅」。

    我們不贊成這個做法。因為雖然在《條例草案》下,我們建議豁免聯營公司之間進行物業轉讓的情況,但有關物業有透過相關的文書被「處置」以及「取得」。因此公司乙取得物業的日期仍然適用於計算公司乙就該物業的持有期。這原則一般而言亦適用於在《條例草案》以及當局動議的修正案下其他獲建議豁免「額外印花稅」的情況。我們認為對聯營公司轉讓情況不應該作出不同處理,因此不贊成石議員的建議。

    「額外印花稅」旨在打擊短期住宅物業炒賣活動,一般情況下真正用家不會受措施影響。當局會不時檢討「額外印花稅」存在的需要,在認為無須繼續實施「額外印花稅」時,會根據正常的立法程序修改法例。在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有議員認為當局應該作出清晰的承諾,定期檢討「額外印花稅」存在的需要。我在這裏代表政府再次作出承諾,在《條例草案》通過之後每二十四個月,或當有需要時,檢討「額外印花稅」。

    我們知道有議員擔心透過正常的立法程序修改法例以取消「額外印花稅」,可能會需時較長。但當局相信,只要得到議員的支持,修改有關法例的程序應可順利並適時地進行及通過。

    石禮謙議員動議有關日落條款及延伸機制的修正案,建議因《2010 年印花稅(修訂) (第 2 號)條例》而生效的所有修訂案的有效期在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午夜屆滿,或以立法會以決議所指明的日期取代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該屆滿日期。

    根據這項條文,有關日落條款及延伸機制不單止會適用於「額外印花稅」,亦會適用於《條例草案》下取消了延遲繳付價值 2,000 萬元或以下的住宅物業交易的印花稅的安排。我們認為有關條文不能接受。

    日落條款及延伸機制會削弱「額外印花稅」的效力,因為投機人士會得知或猜度「額外印花稅」失效的時間。既然我們無法預計「額外印花稅」在何時不再需要,而有關條文可能會形成某些預期,以致向市場發出錯誤信息,以及令物業市場增加變數,因此我們懇請議員不要支持石議員動議有關日落條款及延伸機制的修正案。

    為確保「額外印花稅」措施實行起來更加暢順,以及令持分者清楚明白「額外印花稅」的適用情況,稅務局會更新有關的執行指引(即「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1 號(修訂本)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加蓋印花」)供業界參考。另外,稅務局亦會與香港律師會、地產代理監管局及地產代理業界,就「額外印花稅」的具體內容及執行細節保持緊密溝通,並會將一些常見問題上載其網頁供公眾參考。所以剛才涂議員提及關於男女朋友一起落訂的問題,我相信以後會在這方面有可供公眾參考的安排。

    有議員提出在酌情或上訴機制方面,應否多做點工夫,或者讓我容後在修正案條文上再作回應。關於追溯力方面,我會一併在修正案上回應。

    正如我早前指出,「額外印花稅」以及取消現行就價值 2,000 萬元或以下的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付印花稅的安排,是我們推出的一籃子確保住宅物業市場健康平穩發展的措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當局確保物業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決心是無庸置疑的。引進一系列的措施後,最近香港金融管理局於本年六月十日就物業按揭貸款業務向銀行發出指引,要求銀行採取措施,進一步調低住宅物業的最高按揭成數,加強物業按揭貸款業務的風險管理,而發展局亦公布了七月至九月的賣地安排。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物業市場的發展,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物業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主席,《條例草案》以及當局動議的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員會支持,法案委員會並沒有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正案。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當局動議的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21 時 2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