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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1 年稅務(修訂) (第 2 號)條例草案》第 5、 6、8 及 9 條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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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1 年稅務(修訂)(第 2 號)條例草案》第 5、6、8 及9 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 5 、6 、8 及 9 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中。

    《條例草案》建議訂定條文,使納稅人在購買建議新增的三項知識產權(即版權、註冊商標及註冊外觀設計)所招致的資本開支,可在確定應課稅利潤時予以扣減,條文當中用了「資本開支」一詞。另一方面,現行《稅務條例》第 16E 條是關於兩項已涵蓋的知識產權(即專利權和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的相應扣減開支條文,現行第 16E 條以及《條例草案》中與第 16E 條有關的修訂條文則採用「開支」一詞。我們已確認第 16E 條及相關修訂條文中「開支」一詞是指「資本開支」。為使關乎上述五項知識產權的扣減開支條文用詞一致,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5 條及第 6 條,以修訂現行《稅務條例》第 16E(1)條,以及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的第 16E(2)、(3A)、(8)(a)條及第 16EC(6)條,把其中的「開支」一詞改為「資本開支」。

    另外,《條例草案》建議新的第 16EA(12)條訂明:若干新訂條文中凡提述購買或出售三項新增的知識產權,也包括購買或出售該等知識產權的部分,「部分」是《條例草案》英文文本中「share」的中文對應詞。而現行《稅務條例》已涵蓋的兩項知識產權的相應條文,即現行第 16E(5)條,則採用了「股份」作為英文文本中「share」的中文對應詞。我們已確認「部分」是上述兩項條文英文文本中「share」的合適對應詞。因此,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 5 條,以對現行《稅務條例》第 16E(5)條的中文文本作出文本上的修訂,以「部分」取代「股份」。

    第三,因應立法會法律事務部的查詢,我們已確認,根據我們的政策原意,《條例草案》第 6 條擬議新的第 16EC(8)條中「相聯者」一詞是包括親屬所控制的法團。為反映這項政策,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的第 6 條,就擬議新增的第 16EC(8)條中有關「相聯者」定義的(a)(v)段作出相應的修訂。除此之外,擬議新的第 16EC (8)條中「控制」一詞的定義的中文文本中,所有「該法團」是指「首述法團」,當中沒有含糊之處,但我們接納立法會法律事務部的意見,建議修訂新的第 16EC(8)條中「控制」的中文定義,以「首述法團」取代所有「該法團」,令中、英文文本用詞完全對應。

    最後,在本立法年度內有兩條條例草案,包括本條例草案及《2011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草案》,分別建議在現行《稅務條例》第 89 條中新增條文,以加入有關過度性條文的附表。由於《2011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草案》已於二○一一年六月八日獲立法會通過,我們因此需要對本條例草案第 8 條及第 9 條作出技術性修訂,以修改本條例草案中有關過度性條文的條次以及附表編號。

    主席,上述修正案純屬技術性質或文本上的修訂。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有關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1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9 時 3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