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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四題:營辦私家醫院的慈 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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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 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有不少中產人士向本 人反映不滿,他們希望可以使用本港私家醫院的優質醫療服務,但服務收費近年大幅增加令 他們卻步,惟有改到公立醫院求醫。大部分私家醫院是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下稱「第 88 條」)獲 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它們必須純粹為法理上承認的慈善用途而設立。稅務局會定期進行覆 查,要求該等私家醫院遞交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確定其活動有否偏離其慈善宗旨,以及 其業務和從中取得的利潤是否符合第 88 條的規定,從而決定應否繼續或撤銷其豁免繳稅資格。就此,政 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稅務局覆查獲豁免繳 稅的私家醫院是否仍符合免繳稅資格的詳情,包括每間醫院的覆查次數、年份及結果;

(二)稅務局根據甚麼準則衡量私家醫 院的收入和資產有否偏離慈善用途的情況,以及其業務是否符合第 88 條的規定;當稅務局發現 有偏離的情況時,會否先向有關醫院提出警告,並在該情況未獲糾正時才取消其免繳稅資格 ;過去十年,稅務局曾否發出該等警告,以及曾否取消私家醫院的免繳稅資格;及

(三)第(二)項 所提適用於私家醫院的準則,與稅務局對其他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所採用的準則有否分別; 過去十年,稅務局取消了多少間並非私家醫院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的免繳稅資格;稅務局 會否檢討有關的準則是否過於寬鬆?

答覆:

主席:

    就陳議員的提問,我 的答覆如下:

(一)現時全港十一家私家醫院中,共 有九家私家醫院分別由七個已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得豁免繳稅資格的慈 善團體營辦。在過去十年,稅務局曾經向上述慈善團體合共作出十九次覆查。鑑於《稅務條例》 的保密條款,稅務局不能披露任何稅務個案的資料,包括就上述營辦私家醫院的慈善團體所 進行覆查的詳情和結果。

(二)及(三)香 港現時沒有法律條文界定何謂慈善團體或慈善目的。稅務局一向參照普通法的案例,作為考 慮慈善團體或慈善目的的準則。根據過往案例,慈善宗旨包括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 教及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救助病者亦屬經法院判決為慈善用途之一。上述 的準則適用於所有獲《稅務條例》第 88 條免稅資格的慈善團體,包括營辦私家醫院的慈善團體。

    除上述準則外,根據 《稅務條例》第 88 條的規定,營辦私家醫院 的慈善團體跟經營其他業務的慈善團體一樣,它們亦須符合以下的條件,才可以維持其免稅 資格:

(1)它 們所經營的業務,須貫徹其規管文書內的慈善宗旨,或該等業務須主要由有關慈善宗旨的受 益人所進行;及

(2)該 業務所得的利潤須純粹作慈善用途,且大部分須在香港使用。

    為保障稅收,稅務局 會不時對獲得免稅資格的慈善團體進行覆查。跟其他獲豁免的團體一樣,稅務局會要求營辦 私家醫院的慈善團體遞交帳目、財務報告、年報及關乎其活動內容的資料等,以確定它們是 否仍然符合條例的規定。

    若發現有獲豁免的慈 善團體,進行不符合其規管文書所述的慈善宗旨的活動,或其收入和財產並非全部用於所述 的慈善用途,稅務局會要求它們提供進一步資料,從而決定應否保留或撤銷其豁免資格。一 般情況下,稅務局在撤銷豁免前,會允許它們先作解釋,並採取補救措施,包括停止進行非 與其規管文書的慈善宗旨有關的活動。若它們不能在限期前遵辦,稅務局會撤銷其免稅資格 。在二○○二 年三月至二○一一 年十二月十個財政年度內,稅務局合共撤銷了九百零九個慈善團體的豁免繳稅資格。
 
    現時上述七個營辦私 家醫院的慈善團體均在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得豁免的團體名單之內。鑑於《稅務條例》的保密條款,稅務 局不能披露曾否向營辦私家醫院的慈善團體發出警告。

    《稅務條例》第 88 條旨在為符合特定資格的 團體提供稅務上的豁免,該條文的主要規範層面限於個別團體是否有課稅的責任。從稅務角 度而言,我們認為有關條文的規定,能達致為不同類別的慈善團體提供合適的稅務豁免以及 保障稅收的雙重目的。

2012 年 12 月 12 日(星 期三)
香港時間 13 時 1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