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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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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落實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批准,並由財政司司長在同日公布與印花稅有關的需求管理措施,以應付過熱的住宅物業市場。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稅條例》,藉以實施下列兩項措施。

  第一,加強額外印花稅。我們建議提高額外印花稅的稅率,並將有關的住宅物業持有期,由24個月延長至36個月。經修訂後的額外印花稅,若持有有關的住宅物業不超過六個月而轉售,稅率為交易金額或物業市值的20%;若持有期超過六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則為15%;如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稅率則為10%。

  第二,引入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任何人士(包括公司)所取得住宅物業的買家印花稅。除現有印花稅及在適用情況下的額外印花稅外,所有住宅物業亦受限於稅率劃一為交易金額或物業市值的15%的買家印花稅。

  我們預期,調整額外印花稅將會減低短線投資者的入市意欲,而買家印花稅則可減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公司的入市意欲,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業需求。我們推出這兩項措施,是考慮到現時住宅物業供應緊張、利率超低及外地資金不斷湧入,以致住宅物業市場持續升溫的情況。事實上,住宅物業市場與實體經濟的發展步伐明顯並不一致,樓價已升至超出市民可以負擔的範圍,而資產市場的泡沫風險亦大為上升。有關措施旨在防止住宅物業市場繼續升溫,以免為宏觀經濟及金融體系的穩定帶來重大風險;確保樓市健康平穩發展,以促進香港的可持續發展;並於當前的市場情況下,優先滿足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

  我們在擬備條例草案時,已考慮社會各界所表達的意見,包括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及財經事務委員會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聯席會議上提出的看法,以及我們為相關持份者安排的會議及簡介會上所蒐集的意見,出席這些活動的包括各外國駐港總領事、香港律師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產代理業界、本地及國際商會及中小型企業組織。

  政府了解大家十分關心買家印花稅的適用範圍。我們的政策目的,是在住宅物業市場供應偏緊、資金充裕及利率超低的情況下,透過減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公司的入市意欲,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求。故此,我們建議,除香港永久性居民外,所有其他買家(即包括公司)購買住宅物業時,均須繳付買家印花稅。這的確是一項頗為嚴苛的措施;但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我們有需要在非常時期採取非常措施,以確保物業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主席,我們留意到,有意見認為基於上述的政策原意,股東若全部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司,亦應獲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然而,經反覆認真考慮所收到的不同意見後,我們認為有關建議並不可行。首先,在法律上,「公司」是一個實體,獨立於其股東。一直以來,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之下,我們只會區分本地成立的公司或境外成立的公司,而不會按公司的股東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分野。事實上,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公司可分類為本地或海外成立的公司,而兩者的股東均可以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法理上,公司和其股東分別為獨立個體,他們在法律上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一般而言,股東無須為有限公司的債務負責;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財產、債務、權利和義務可以清楚區分;公司的行為並不等同股東的行為;同時公司所擁有的資產或債項,亦不是屬於股東的資產或債項。此乃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此外,股東的居民身分亦不應影響公司的繳稅責任。如以股東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來界定公司可否獲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將會混淆公司是一個實體,獨立於其股東這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則。

  此外,有建議認為可以設立自我申報機制以確認公司股東身分。但我們認為,從實際運作而言,這可能會製造相當大的漏洞。首先,有關註冊公司可能涉及龐大數量的股東,當中部分可能是在本港或海外成立的法人團體。就此,建議的主動申報機制究竟需要涵蓋多少層的公司架構方可確認實際股東的身分,頓成疑問。另外,在海外成立的公司,其股東並不需要向印花稅署或公司註冊處申報,因此在追查海外成立的公司的股東或股權轉讓,存在相當大的困難。

  再者,公司的架構可以很複雜,而且可以用多種不同形式存在,從而達致不同的操控目的。建議的申報機制難以杜絕香港永久性居民股東轉讓住宅物業權益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股東以避過買家印花稅的情況,有關方法包括作出提名、信託聲明書或授權書、配發新股、發行新類別的股份等。以上述方法轉讓業權後,表面上原有的股東仍然是有關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上公司的控制權已經轉到其他人手上。

  總括而言,我們實在難以制訂一套可以有效涵蓋所有避稅安排並且堵塞所有可見漏洞的機制。加上在香港設立一間公司或是更改股東相當簡單,所需成本很低,相對可能涉及的稅款而言,更是微不足道,令逃避買家印花稅的風險大增。有關自我申報機制的構思所需的監察工作一方面極為繁複,另一方面成效存疑;而且對可能需要繳交有關稅項的人士而言亦會造成負擔。故此,我們認為,豁免股東全部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司繳交買家印花稅的建議並不可行。

  在條例草案下,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屬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聯名取得住宅物業,無需繳納買家印花稅。買家印花稅亦不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經營的獨資企業。就買家印花稅的其他豁免安排,我們大體上參照了額外印花稅現時的安排,建議提供類似的豁免。例如,轉讓住宅物業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餽贈予於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下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的住宅物業等等,皆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

  主席,有意見擔心買家印花稅會窒礙重建,影響房屋供應。我們的政策原意是,買家印花稅不應窒礙重建,不論取得的住宅物業將重新發展作住宅或非住宅物業。我們經過認真研究發展重建項目的實際運作,以及考慮所收集到的意見後,建議就買家印花稅制定退回稅款機制,使任何人或公司如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六年內重建成不動產,可獲退還已繳交的買家印花稅。對於那些不涉及土地契約修訂的重建個案,當有關發展商成為重建所涉及的整個地段的擁有人,該段「六年期」即開始計算。倘若發展商在其後六年內就有關重建項目取得佔用許可證,一般情況下會被視作已履行上述「六年期」條件;如整個重建項目涉及多於一張佔用許可證,則在六年內取得第一張佔用許可證,便會視作已完成有關重建。至於那些在發展商取得有關地段後須作出契約修訂才可進行重建的個案,該段「六年期」會在有關地段的首次契約修訂完成後(即契約修訂文件的日期)才開始計算。

  總括而言,機制已考慮了業界提出的多方面意見,例如因應業界提出收購業權需時,我們建議有關的「六年期」將於收購所有業權後方開始計算;而若有關重建項目牽涉多於一個地段,亦以收購最後一個地段的所有業權後才開始計算。為了令重建項目更靈活,發展商如於「六年期」內取得第一張佔用許可證,便可滿足退稅要求。建議中的「六年期」與《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下要求的重建期限一致。另外,我們亦參考目前有些地契載有的建築規約,當中要求有關發展項目須於指定日期或之前建成,期限一般為四至六年。綜合來說,基於以上各種考慮,條例草案所訂的「六年期」要求是合適的,可以有效配合發展重建項目的實際運作,而且會具備相當靈活性。

  亦有意見提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豪宅並不影響本港普遍人士的置業需要,因此價值高於一定金額的住宅(例如三千萬元)應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我們並不認同此建議。首先,數字顯示,樓市各階層均出現熾熱的情況,而非單在個別的住宅市場存在。事實上,大型住宅(即實用面積1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及中小型住宅(即實用面積不足100平方米的住宅)在二○一二年十一月的售價較二○○八年的低位分別急升83%及116%。相比一九九七年的高峰,大型住宅的售價大幅高出35%,而中小型住宅亦高出30%。再者,為了優先滿足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住屋及置業需要,我們認為有必要以香港永久性居民這明確而不含糊的定義去徵收買家印花稅。更重要的是,如豁免豪宅市場,這會促使發展商傾向將土地發展作豪宅用途,進一步影響一般住宅市場的供應情況。

  主席,鑑於物業市場對價格變動非常敏感,我們擬定的措施必須在公布後立即生效,以確保沒有人能夠在新措施公布後而相關條例草案尚未通過期間從中取利。因此,我們在條例草案內建議上述措施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即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後翌日)生效。稅務局會記錄所有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相關條例草案獲通過期間的一切住宅物業交易,並於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發出繳付額外印花稅差額或買家印花稅的通知書。

  土地供應無疑是現時房屋緊張情況的癥結所在。政府會致力增加土地供應,從源頭解決問題。但在現時的非常時期,我們有必要推出非常措施,以管理需求,防範樓市泡沫風險危及宏觀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影響社會民生。由於樓價受到很多不斷轉變的因素所影響,包括外圍經濟情況,我們必須持續密切留意樓市的發展趨勢,有需要時作出適當的調整。為了可以更迅速地回應物業市場的發展,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引入機制,容許以「先訂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形式,修訂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的稅率,以確保有需要時可以及時調整有關稅率。

  我們明白擬議的管理需求措施難免可能會對部分人士造成不便,但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我們必須從大局出發,致力維護社會民生和金融穩定,防範樓市泡沫風險危及整體市民大眾的福祉。有人擔心,這些管理需求措施會否損害香港作為全球其中一個最自由的經濟體系的地位。就此,我想指出,香港在自由經濟上的成就,建基於一系列體制性和政策性因素,當中包括對私人產業、市場自由、資訊及資金自由流動等的保障。香港亦連續18年獲美國傳統基金會評為世界最自由經濟體。事實上,一些個別其他獲得高評分的自由經濟體地區如新加坡,亦有限制非本地人士擁有土地或物業的機制。再者,香港屬細小外向型經濟體,於今天全球經濟趨向一體化的環境下,容易受外圍環境影響,例如目前主要經濟體的貨幣寬鬆措施。在現時全球低利率及充裕資金的非常情況下,我們的確有必要採取我們所建議的措施。在樓市供求回復平衡之後,我們會考慮撤銷有關措施。

  主席,我現在把《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希望立法會能盡快通過條例草案,讓上述有關印花稅的建議具備法律效力。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時,我們會盡力配合委員會的工作,就議員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及所關注的問題,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及回應。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3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