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十八題:利得稅的評定

*************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終審法院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就稅務局局長對興智投資有限公司的案件頒下判決,維持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的裁決,即未售出股票因重估價值而出現的未變現利潤,無須繳納利得稅。終審法院裁定,儘管應課稅利潤的金額須按照普通商業會計原則計算和確定,但在任何時候該等工作均須受下述具凌駕性的要求所規限:不僅須符合法例的明訂條文,亦須符合法庭對該等條文所作的司法詮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稅務局日後處理有爭議的利得稅評定個案時,會否遵從上述判決所闡述的基本稅務原則;及

(二)對於一些利得稅評稅並無爭議的類似個案,稅務局會否按照上述原則重新評定有關的應課稅利潤?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致力維持稅制清晰並確保稅收穩定。稅務局會就每一宗個案的事實,按照《稅務條例》相關條文及終審法院確立的法律原則,進行評稅和處理因判決而衍生的稅務反對及上訴的事宜。就問題的兩部分,現回應如下:

(一)終審法院就興智投資有限公司的判決,涉及應評稅利潤的計算標準的法律詮釋和技術性等細節性問題。稅務局在遵從上述判決所闡述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之上,正詳細分析判辭,審視有關原則的適用範圍及具體執行等事宜。

(二)《稅務條例》中訂明如納稅人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即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一個月內)對評稅提出異議,有關評稅將成為最終及決定性的評稅,一般都不能作出更改或修訂。而法院判決亦不會對其他已作最終及決定性評稅的個案具追溯力。

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