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十四題: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的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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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四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回覆:
問題 :
關於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的稅收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一○年十一月實施額外印花稅至今,每月有多少宗須繳付該稅項的住宅物業交易,以及涉及的物業總值和稅款總額,並按有關物業所屬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資料;及
(二)自二○一二年十月實施買家印花稅至今,每月有多少宗須繳付該稅項的住宅物業交易,以及涉及的物業總值和稅款總額,並按有關物業所屬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資料?
答覆:
主席:
何秀蘭議員於提問中要求的資料現載列如下:
額外印花稅
根據引入額外印花稅並於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刊憲的《2011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如住宅物業是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以後購入,並於24個月內轉售,有關的轉售須繳交額外印花稅。額外印花稅的稅率界乎有關交易價值的5%至15%不等,視乎有關的物業持有期而定。稅務局在該修訂條例刊憲後,於二○一一年七月起開始向所有須繳付額外印花稅的住宅物業轉售個案徵收額外印花稅,包括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修訂條例刊憲期間作出的所有相關交易。
鑑於住宅物業市場的熾熱情況,政府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宣布推出新一輪的需求管理措施,包括加強額外印花稅,以進一步遏抑短期投機活動,確保住宅物業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於加強後的額外印花稅稅制下,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增加至有關交易價值的10%至20%不等,而有關的物業持有期亦延長至36個月。落實加強額外印花稅措施的《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已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刊憲。稅務局亦由二○一四年三月起開始向須繳付加強額外印花稅的住宅物業交易按加強後的機制徵收額外印花稅,包括自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修訂條例刊憲期間作出的所有相關交易。
自按上述法例生效後徵收額外印花稅以來,每月涉及額外印花稅的住宅物業交易宗數及涉及稅款見表一。
買家印花稅
政府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宣布的新一輪需求管理措施中,亦建議向並非由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購買人或承讓人的住宅物業交易徵收買家印花稅,稅率為有關交易價值的15%。落實買家印花稅措施的《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已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刊憲,而稅務局亦由二○一四年三月起開始向須繳付買家印花稅的住宅物業交易徵收買家印花稅,包括自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修訂條例刊憲期間作出的所有相關交易。
稅務局現正檢視所有可能須繳交買家印花稅的個案。自二○一四年三月起開始徵收買家印花稅起,稅務局已處理涉及買家印花稅的住宅物業交易宗數及涉及稅款如下:
月份 宗數 稅款(百萬元)
二○一四年三月 1 827 3 310
稅務局並沒有就上述涉及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的交易按物業的總值和所屬區議會分區作分類統計。
完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