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兩名業主蓄意逃稅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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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夫婦今日(五月十二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首名被告被裁定五項逃繳薪俸稅及物業稅罪名成立,次名被告則被裁定兩項逃繳物業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五月二十三日待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現年四十三歲的首名被告,曾任職公司經理,她承認五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七至零八、二零零八至零九及二零零九至一零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並在二零零八至零九及二零零九至一零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及第82條第(1)(a)款。
案情透露,首名被告在涉案期間擁有一個位於香港的物業,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六日期間作出租用途。稅務局經調查發現,她於二零零七至零八、二零零八至零九及二零零九至一零三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涉及金額241,355元及於二零零八至零九及二零零九至一零兩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457,500元。上述逃繳稅款合共83,291元。
四十一歲的次名被告,任職銀行助理副總裁,他承認兩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八至零九及二零零九至一零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a)款。案情透露,次名被告在涉案期間擁有另外一個位於香港的物業,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期間作出租用途。稅務局經調查發現,他於二零零八至零九及二零零九至一零兩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231,000元。上述逃繳稅款合共27,720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完
2014年5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