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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前高級經理蓄意逃稅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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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於六月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五項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今日(七月十四日)被判執行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每項控罪罰款20,000元,總罰款為100,000元,約相等於逃繳稅款的百分之八十六。

  現年四十四歲的被告,曾是一間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經理,她承認五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四/零五至二零零八/零九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作出虛假陳述或記項,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b)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她的二零零四/零五至二零零八/零九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填報她就一個位於九龍區的物業,向其業主支付租金合共900,000元,並獲其僱主付還部分租金864,375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從未租用有關物業,另她向其僱主遞交的五份租約亦是偽造。被告於五個課稅年度,以虛假地申索付還租金的方法令她的應評稅入息減低,總額達725,509元,逃繳稅款合共116,386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14年7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