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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十題:《印花稅條例》對租賃文件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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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基層團體向本人反映,出租分間樓宇單位(俗稱「房」)、板間房及籠屋的業主與租客訂立的租約大部分沒有依照《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的有關規定,向稅務局印花稅署加蓋印花及支付印花稅(俗稱「打釐印」),以致當業主違反租約條文時,該等租客的權益會受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就出租住宅物業租賃文件打釐印的個案宗數及有關的印花稅收入;

(二)過去五年,當局有否就出租住宅物業的業主或租客沒有繳付租賃文件印花稅而向他們展開民事法律程序;如有,每年的個案宗數及追討稅款總額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五年,當局有否主動執法,抽查出租住宅物業的業主及租客有否履行責任,向印花稅署提交租賃文件及支付印花稅;如有抽查,詳情為何;如沒有抽查,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考慮進行抽查;及

(四)當局有否採取措施,向出租住宅物業的業主及租客宣傳,未打釐印的租賃文件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可能不被法庭接納為證據,以致業主或租客難以透過司法程序追討因對方違反租賃文件條文而蒙受的損失;如有,措施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考慮採取相關的措施?

答覆:

主席: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條例》)第4條和附表1第1(2)類,所有簽立租約的人士(即業主和租客)均有責任按應繳的印花稅為有關租約加蓋印花。就麥美娟議員提問的四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於印花稅署加蓋印花的租約數目及相關的印花稅金額,現列於附件。印花稅署沒有就於該署加蓋印花的租約所涉及的物業屬於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作分類統計。

(二)印花稅署倘若發現有租約未有加蓋印花,會要求相關業主及租客繳付有關的印花稅及根據《條例》第9條所徵收的逾期加蓋印花罰款。一般來說,有關業主或租客都會應印花稅署的要求繳款。印花稅署在過去五年並沒有為追討租約欠繳的印花稅或罰款而提出訴訟。

(三)任何就坐落於香港的不動產所簽立的租約,均須按《條例》繳付印花稅。在執行職務時,印花稅署會不時接觸到出租物業的資料。如相關物業有簽立租約,該署會進行調查,以確定該等租約已加蓋適當的印花。

(四)根據《條例》第15條,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包括租約),除非已加蓋適當印花,否則不得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收取為證據,亦不得由任何公職人員或法人團體予以存檔、登記或憑以行事。因此,業主與租客為租賃事宜訂立租約並加蓋印花和支付印花稅,對維護雙方權益至為重要。稅務局已在其網頁及就租約發出的加蓋印花程序及註釋中說明有關規定。此外,正如在《長遠房屋策略》中所述,政府會繼續與相關機構合作,加強公眾教育,推動良好的租務做法。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