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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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十分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其他委員、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努力,令《201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
稅務上訴委員會(下稱「上訴委員會」)是根據《稅務條例》規定組成的獨立法定組織,負責審理和裁定納稅人提出的稅務上訴。正如我在動議二讀時表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透過修訂《稅務條例》,優化現行的稅務上訴機制,並提升委員會的效率和效益。
目前,有關針對上訴委員會所作決定的上訴必須根據「呈述案件程序」提出,過程耗時及成本高昂,亦影響其他上訴個案的審理工作。《條例草案》透過取消現行的「呈述案件程序」,容許針對上訴委員會所作決定中的法律問題直接向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內有關提出上訴一方須先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規定及門檻,曾作討論。我想指出,《條例草案》無意改變上訴委員會在確立個案的事實問題方面有最終決定權的現行安排。就上訴委員會所作決定中的法律問題向法庭提出上訴,《條例草案》所訂須先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規定,旨在保存現行「呈述案件程序」的過濾作用,篩除有關事實問題的上訴。根據《條例草案》所訂安排,有關上訴是否涉及法律問題會先在原訟法庭處理。
《條例草案》訂明,法庭審理上訴許可申請時,會考慮擬提出的上訴是否有合理機會得直,以及是否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應聆訊擬提出的上訴。我們認為,建議的上訴許可門檻適切合理,在確保有關人士的上訴權利之餘,也讓司法機構有批予上訴許可的權力,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此外,《條例草案》訂明,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在審理就委員會所作決定中的法律問題提出的上訴時,不得收取進一步證據或推翻或更改委員會就事實問題作出的結論,除非法庭裁斷該結論在法律觀點上有錯誤,則屬例外。有關做法既可保存上訴委員會收取及考慮證據方面的功能和角色,亦避免任何一方在法庭聆訊的階段才提交新的證據,影響上訴聆訊的進度。無論如何,倘若法庭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索取進一步證據或事實,法庭可將有關事宜連同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指示,包括進行新聆訊的指示,發回上訴委員會處理。
我們曾就上述有關法庭程序的安排諮詢司法機構,並採納了其建議。此外,《條例草案》亦包括一些改善上訴委員會日常運作的建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賦權主持上訴聆訊的人士就提供聆訊所需文件及資料發出指示;
(二)賦予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員,以及出席委員會聆訊的人士特權和豁免權,加強保障委員會的運作及上訴各方的權利;及
(三)將上訴委員會可命令上訴人繳付訟費的上限,由五千元提高至二萬五千元,以加強對瑣屑無聊上訴的阻嚇力。
主席,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稅務制度要有效運作,必須具備高效率的稅務上訴機制。《條例草案》是優化本港稅務上訴機制的重要里程碑,司法機構及上訴委員會對《條例草案》內的各項建議亦表示支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