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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二題:就指明衍生工具交易徵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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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印花稅條例》訂明,每宗股票轉讓的買賣雙方均須分別繳納相當於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一的印花稅,但指明衍生工具(包括衍生權證(俗稱「窩輪」)及牛熊證)的交易獲豁免繳納印花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就指明衍生工具交易給予印花稅豁免的詳細理據為何;

(二)過去三年,每年衍生權證、牛熊證及其他各類指明衍生工具的成交額佔證券市場的成交總額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為符合公平原則,撤銷指明衍生工具交易的印花稅豁免,使投資者須就所有類別證券交易繳納印花稅;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印花稅條例》(第117章)規定,買賣雙方須就香港證券轉讓文書繳納印花稅。

  按《印花稅條例》的定義,「香港證券」是指其轉讓須在香港登記的證券,包括就證券而有的任何權利、認購權或權益等。

  當衍生工具以實貨交收時會涉及股份轉讓,故須繳納印花稅。一般而言,若衍生工具沒有給予持有人權利可以取得指定的證券,該衍生工具不屬《印花稅條例》定義下的「香港證券」,因此有關衍生工具的轉讓便無須繳納印花稅。現時,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旗下市場的衍生工具買賣均以現金交收,因此無須繳納印花稅。

  財政司司長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建議以稅項寬免鼓勵衍生工具交易,因此區內衍生期權及可換股債券的交易,自一九九七年四月起已獲寬免繳納印花稅。其後一九九八年獲通過的《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中(包括加入《印花稅條例》第19(1D)條及附表4),以一項特定豁免形式,取代當時就區內衍生期權、可換股債券或票據的交易所實施的印花稅寬免,藉此簡化該項寬免的程序;以及擴大這項豁免的範圍,以包括按價值計,香港股票所佔比重不超過40%的區內衍生認股權證的交易。

(二)根據港交所的資料,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在二零一三年的成交金額分別為1萬7833億元及1萬2692億元,佔證券市場成交金額12%及8%。二零一四年,該等成交金額分別為2萬445億元及1萬2300億元,佔證券市場成交金額12%及7%。二零一五年的數字為4萬5047億元及1萬8369億元,佔證券市場成交金額17%及7%。

(三)衍生工具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是國際金融市場慣例。國際主要衍生產品市場如美國、英國、德國、澳洲、新加坡、中國等皆不就衍生工具買賣徵收印花稅。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必須提供有競爭力的交易環境,包括把交易成本保持在具有競爭力的水平。由於產品性質及買賣目的不同,股票投資者擁有收取股息、投票等權利,衍生工具投資者並沒有此等權利。

  當衍生工具以實貨交收時會涉及股份轉讓,情況等同於股票買賣交收,故兩者均一致須繳納印花稅,這對投資者並不會構成不公平現象。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