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兩名納稅人虛報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及個人進修開支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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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夫婦今日(九月十四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九月二十六日待取得背景報告後判刑。
現年五十歲的首被告,曾是一名人力資源總監,她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及個人進修開支方面,作出虛假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首被告在她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一個由她及配偶(次被告)聯權擁有物業(物業1)的居所貸款利息83,826元及76,439元,及在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申索扣除一個她全權擁有物業(物業2)的居所貸款利息105,426元至143,286元。此外,首被告在二零零六/零七課稅年度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40,000元,及在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每年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60,000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首被告未能提供足夠詳情或證據以證明她所申索扣除的居所貸款利息及個人進修開支。稅務局其後發現物業1的按揭已於二零零五年二月解除,因此首被告於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課稅年度並沒有支付任何按揭利息。物業2的居所貸款利息支出於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亦只約佔申索金額的15% (即78,612元)。至於個人進修開支方面,稅務局亦發現首被告於二零零六/零七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只曾支付3,077元。首被告在六個課稅年度虛報的扣除總額達875,181元,逃繳稅款合共116,941元。
現年五十歲的次被告是一名高級租務經理,他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及個人進修開支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次被告在他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物業1的居所貸款利息83,826元及76,439元,及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40,000元至52,100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次被告未能提供足夠詳情或證據以證明他所申索扣除的居所貸款利息(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及個人進修開支(二零零五/零六、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如上述,物業1的按揭已於二零零五年二月解除,因此次被告於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課稅年度並沒有支付任何按揭利息。至於個人進修開支方面,次被告只於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八/零九課稅年度曾支付課程費用41,250元。次被告在六個課稅年度虛報的扣除總額達351,115元,逃繳稅款合共41,384元。
《稅務條例》規定,就香港購置物業自住並為此辦理貸款,而該筆貸款以物業按揭或押記作為還款保證,並由認可的貸款機構提供而支付的利息,及就訂明課程所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或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協會主辦的考試所支付的考試費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完
2016年9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