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香港與巴基斯坦簽訂稅務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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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二月十七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與巴基斯坦簽署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標誌着特區政府繼續在擴闊香港的全面性協定網絡方面,包括與「一帶一路」沿線經濟體簽署協定的有關工作,取得成果。巴基斯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Masood Khalid代表該國政府簽署協定。
全面性協定闡明雙方的徵稅權,有助投資者更有效地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
陳家強說:「這是香港與貿易夥伴簽訂的第三十七份全面性協定,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便開始生效,我有信心協定可助推動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繫。」
在未有全面性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公司在巴基斯坦設立的常設機構所得的利潤,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須在兩地課稅。巴基斯坦公司在香港賺取的收入也須在兩地課稅。
但在新簽署的協定下,香港公司在巴基斯坦所繳納的有關稅款,將可根據本港稅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筆利潤所徵收的稅項,從而避免雙重課稅。同樣地,巴基斯坦公司在香港所繳的稅款,可從巴基斯坦就該筆收入所徵收的稅項中扣除。
此外,協定亦提供以下的稅務寬免安排:
(一)巴基斯坦向香港居民徵收特許權使用費及技術服務費的預扣稅稅率,均將會由現時的15%分別降至10%及12.5%。至於巴基斯坦向香港居民徵收股息的預扣稅稅率(現時訂有不同稅率;在某些情況下可高達25%)及利息收入的預扣稅稅率(現時訂有不同稅率;在某些情況下可高達17.5%),則一律降至10%;
(二)香港的航空公司如經營往來巴基斯坦的航線,只須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繳納利得稅,無須在巴基斯坦課稅;及
(三)香港居民如在巴基斯坦就國際航運賺取利潤,須在當地課稅,但巴基斯坦將豁免該等利潤50%的稅項。
香港與巴基斯坦的全面性協定亦包含了資料交換條文,讓香港可履行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逃稅的國際義務。
該全面性協定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有關命令須經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通過。
有關香港與巴基斯坦的全面性協定(只有英文版)的詳情載於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Pakistan_HongKong.pdf)。
完
2017年2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