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2017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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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2017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落實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財政預算案》內的措施,把利得稅豁免範圍擴大至涵蓋以私人形式發售並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和控制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旨在讓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在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與離岸的同類基金同樣享有利得稅豁免,為所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締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我們希望《條例草案》可提升香港作為以私人形式發售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註冊地的競爭力,從而帶動對整個基金服務鏈的需求。這不但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還可進一步促進香港金融服務業的整體發展。」
「由於這是香港首次向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在岸基金提供稅務豁免,我們考慮到有需要防止稅務優惠被濫用,並訂立了一系列的防止避稅措施。豁免條件旨在確保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為非集中擁有,以及該等公司的交易須投資於可投資資產類別並透過合資格人士進行或由合資格人士安排進行。這些建議在鞏固香港資產管理業和防止避稅之間取得了一個平衡。」
發言人補充說:「同時,我們會容許一定程度的靈活性,讓這類基金可按10%最低額豁免規則於不可投資資產類別進行投資,每個基金在成立時並可享有一段時間以達致符合非集中擁有的條件。我們亦提供安全港安排,以照顧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可能遇到的實際運作情況。」
去年六月,立法會經《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訂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的法律框架。這項重要措施旨在令香港的基金註冊平台更多元化,提升香港製造基金的能力。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以公司形式成立,具有可變動股本的集體投資計劃,但無須囿於一般公司現時所受的限制,可以靈活發行和註銷股份,供投資者認購和贖回基金。此外,有別於一般公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受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的規限,而是在符合償付能力和披露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作為配合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措施,《條例草案》旨在透過提供更便利的稅務環境予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完
2017年6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