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修訂《稅務條例》以促進國際稅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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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十月六日)刊憲。《條例草案》旨在為香港參與《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多邊公約》)作準備,以及確保《稅務條例》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布的共同匯報標準一致。
政府發言人表示:「《多邊公約》將會是香港實施國際稅務合作措施的重要平台,當中包括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安排及應對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
自動交換資料措施旨在透過各稅務管轄區每年交換各自稅務居民的財務帳戶資料,以提升稅務透明度。為此,政府在二零一六年六月對《稅務條例》作出修訂,為自動交換資料訂立法律框架,並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再次作出修訂,規定財務機構須收集75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帳戶的資料。
另一方面,BEPS方案旨在打擊跨國企業利用不同經濟體在稅務規則方面的差異及錯配,人為地將利潤轉移至只有很少或沒有經濟活動的低稅或無稅地方,從而使企業整體上只繳納少量稅款或無需繳稅。當中,香港須落實自動交換國別報告及自發交換稅務裁定資料。
發言人指出:「雖然有關措施容許採用雙邊模式交換相關資料及報告,但由於國際社會間交換稅務資料的範圍及網絡不斷擴大,雙邊模式已不切實際。較可行的做法是稅務管轄區以《多邊公約》作為實施有關措施的基礎。」
發言人補充:「現時《稅務條例》並無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實施多邊稅務協定,或實施為給予雙重課稅寬免和交換資料以外而訂立的國際稅務合作安排。《條例草案》可剔除有關限制,有助香港參與多邊稅務協定和新的國際稅務合作領域。」
政府亦藉此機會作出法例修訂,修正《稅務條例》與共同匯報標準差異之處,確保《稅務條例》與該標準一致。共同匯報標準列明所須交換的財務帳戶資料、須作出匯報的財務機構、所涵蓋的各類帳戶和納稅人,以及財務機構須依循的盡職審查程序。
另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作出《2017年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修訂)令》(《修訂令》),以實施香港與新西蘭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第二議定書。這有助雙方在《多邊公約》於香港生效前,以雙邊模式實施自動交換資料。《修訂令》將於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第二議定書將待香港及新西蘭各自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生效。
完
2017年10月6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