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第5至8及10條及新訂的第8A條的修正案第一次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蘇偉文博士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第5至8及10條及新訂的第8A條的修正案的第一次發言全文︰

主席:

  為應對熾熱的樓市,政府在二○一六年十一月宣布推出新住宅印花稅。自從在二○一六年十一月公布以來,新住宅印花稅措施在減少投資需求方面有持續的成效。根據稅務局的數據,由二○一六年十二月至去年十一月,須繳付雙倍從價印花稅或新住宅印花稅的住宅物業交易宗數約佔交易總數的11%,較推出新住宅印花稅前(即二○一六年一月至十一月期間)約佔26%大幅下降。同期,在涉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的住宅物業交易中,買家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並沒有擁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個案,由推出新住宅印花稅前的約75%增加至93%。

  由於目前超低利率、流動資金充裕及房屋供求失衡的非常環境,本地物業市場仍然熾熱,樓價亦處於極高水平,且未見下行跡象。因此,政府現時無意「減辣」,並且有決心維持一系列需求管理措施,包括盡快落實新住宅印花稅,以防範樓市泡沫風險進一步惡化,確保樓市穩健發展。

延長處置原有物業的法定時限

  涂謹申議員和周浩鼎議員均就放寬現時的退稅機制提出修正案,雖然兩位議員修訂的條文和草擬方式不同,但目的一樣,都是旨在將從價印花稅退稅機制下處置原有物業的法定時限(俗稱「換樓期」),由簽立新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當日起計的6個月延長至9或12個月。

  就有關延長「換樓期」的建議,政府在過去半年一直留意議員、社會各界和物業市場對建議的意見和反應。政府早前對於延長「換樓期」的最大顧慮,是這項舉措會否被市場趁機炒作為政府「減辣」的訊號,導致樓市更為熾熱。考慮到社會普遍認為延長「換樓期」是一項便利市民的措施,可以進一步幫助以「先買後賣」方式換樓的人士,讓他們有更充裕的時間進行物業買賣的相關程序,政府認為「換樓期」延長至12個月是可接受的修訂。考慮到政府近期已多次表明無意「減辣」,我們預期這項修訂對樓市應該不會造成太大影響。

豁免地產代理

  除就「換樓期」提出修正案外,涂謹申議員亦就《條例草案》第10條提出修正案,旨在修訂《印花稅條例》附表1,訂明地產代理無須負上繳付新住宅印花稅的法律責任。政府不同意涂議員的修正案。

  我先簡單說明現行印花稅機制下已實行多年的規定。《印花稅條例》附表1現時訂明,買賣協議及售賣轉易契的所有買賣各方,以及所有其他簽立人,須負法律責任繳付從價印花稅。這項規定適用於現時按雙倍從價印花稅稅率或基本的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繳稅的情況。《條例草案》並無就此作出任何改動,只是把這項規定應用於按15%新住宅印花稅稅率繳稅的情況。

  一般而言,地產經紀以見證人身分在臨時買賣合約上簽署,稅務局不會視之為須負法律責任的人。稅務局過去亦並未就此向地產代理追討印花稅。因此,我們認為涂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並無必要。
 
政府修正案

  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政府建議就《條例草案》第5至8條作技術性修訂,使條文更清晰易明。修正案內容已刊列於委員的會議文件內。法案委員會已討論並同意修正案的內容。有關修訂不會對《條例草案》的內容造成任何實質改變。

  主席,我會在聆聽委員的發言後作進一步補充。

 
 
2018年1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