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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香港與印度簽訂稅務協定(附圖)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今日(三月十九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與印度駐華大使Gautam Bambawale簽署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標誌着特區政府在擴闊香港稅收協定網絡方面繼續取得成果。
 
  全面性協定闡明雙方的徵稅權,有助投資者更有效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
 
  在二零一七年,印度是香港第七大貿易夥伴,雙方的貿易總值達2,660億港元。隨着香港與印度簽訂全面性協定,香港20個最主要的貿易夥伴中有13個屬本港的全面性協定夥伴,佔香港與全球的貿易總額約百分之七十三。
 
  陳茂波說:「這是香港與貿易夥伴簽訂的第三十九份全面性協定。香港一直重視與印度的經貿聯繫,我有信心協定可為兩地的貿易關係寫下新的一頁。」  
 
  在新簽署的全面性協定下,香港公司在印度所繳納的有關稅款,將可根據本港稅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筆利潤所徵收的稅項,從而避免雙重課稅。同樣地,印度公司在香港所繳的稅款,可從印度就該筆收入所徵收的稅項中扣除。
 
  此外,協定亦提供以下稅務寬免安排:
 
(一)印度向香港居民徵收利息的預扣稅稅率,將會由現時一般的20%降至最高10%;
 
(二)香港的航空公司如經營往來印度的航線,只須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繳納利得稅,無須在印度課稅;及
 
(三)香港居民如在印度就國際航運賺取利潤,須在當地課稅,但就該等利潤可享有50%的稅項豁免。
 
  香港與印度的全面性協定亦包含資料交換條文,讓香港可履行提升稅務透明度和打擊逃稅的國際義務。
 
  該全面性協定在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有關命令須經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通過。
 
  有關香港與印度的全面性協定詳情載於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India_HongKong.pdf)。
 
  香港將繼續與貿易及投資夥伴磋商,以拓展全面性協定網絡。

   
 
2018年3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