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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7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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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7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2017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以實施行政長官在二零一七年《施政報告》所宣布的利得稅兩級制。
 
  法案委員會共召開了兩次會議。我要特別感謝委員會主席周浩鼎議員及其他委員的努力,令審議工作順利完成。
 
  剛才我們很留心聆聽議員發表的意見,政府的政策目標是在維持簡單低稅制的同時,實行具競爭力的稅制以促進經濟發展。《條例草案》旨在將法團首二百萬元利潤的利得稅稅率降至百分之八點二五,即現行稅率的一半,其後的利潤則繼續按百分之十六點五的稅率徵稅。至於屬獨資或合夥業務的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利潤的稅率將相應下調至百分之七點五,即現行稅率的一半,餘下利潤的稅率則維持在百分之十五的水平。
 
  為確保受惠企業以中小企為主,我們建議限制有關連實體只可提名一家企業受惠。在建議的利得稅兩級制下,納稅法團和非法團業務每年分別最多可節省十六萬五千元和十五萬元稅款。假設有百分之二十的納稅企業屬關連企業,實施新稅率會令政府稅收每年減少約五十八億元,相等於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利得稅收入總額約百分之四。不過,企業或可因此而提高營運規模及效率,我們亦希望這日後可為政府帶來額外稅收。
 
  法案委員會就建議的條例修訂作出了深入和詳細的討論,我希望在此回應委員和持份者關注的幾個事項。
 
  首先是利得稅兩級制的政策目標和受惠對象。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曾有委員提出利得稅兩級制應否適用於從事物業買賣的企業。就此,我們希望指出,政府已實施特別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等措施,務求冷卻物業市場的投機及投資活動;不論物業交易所涉及的實體是自然人或公司,均受有關措施規管。此外,企業如何進行業務或作出投資,屬該實體的商業決定。我們不應因實施利得稅兩級制令稅制變得複雜和削弱香港奉行簡單稅制的競爭優勢。因此,我們建議利得稅兩級制將適用於所有合資格企業,不論其業務。
 
  此外,如何界定「有關連實體」亦為部分委員和持份者所關注。簡單而言,若兩個實體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實體,或兩者均受同一實體控制,該兩個實體一般會被視為「有關連實體」。「控制」一般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實體多於百分之五十的已發行股本、表決權、資本或利潤。有意見認為有關限制或會令利得稅稅制變得複雜,但也有意見認為「有關連實體」擬議的定義較《稅務條例》其他部分中「相聯者」的定義為寬鬆。
 
  剛才亦有議員關注到為何我們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分界點,這主要是因為我們要讓稅制簡單、透明和容易實施,因此我們認為百分之五十為合適的選擇。
 
  另外,為確保利得稅兩級制的受惠企業以中小企為主,我特別要提出,剛才有許多議員表達意見,覺得我們一視同仁,其實我們對大企業和小企業相對的處理方式不同,因為我們已經建議並且在修例中提及,我們會限制有關連實體只可提名一家企業受惠於兩級稅率,所以如果有些公司是關連,可能有幾百家或一千家企業,但只有一個實體可以受惠於此兩級稅率。因為集團企業可透過不同實體進行不同業務,如果不加入擬議的限制,跨國集團或上市公司旗下的大量實體均能受惠於擬議的兩級稅制,這會有違政府將優惠集中於中小企的政策目標。我們在《條例草案》已就「有關連實體」訂明了剛才解釋的簡單、清晰而客觀的定義,有助將股東或合夥人間的爭議減到最低。
 
  至於會否有公司透過業務重組或其他安排濫用利得稅兩級制,我們希望議員明白,業務重組是正常的商業活動,不同商業機構有不同的風險狀況、資產回報率和成本結構。公司合併業務與否須審慎考慮所帶來的成本效益,屬於商業決定。無論如何,政府會留意有關情況,以確保企業遵從法例的規定。
 
  此外,《稅務條例》其他防止濫用條文就「相聯者」所作的定義,通常採用「親屬」的概念,這是為了防止將利潤轉移給親屬控制的公司。但就現時擬議的利得稅兩級制而言,我們的政策重點是減輕中小企的稅務負擔。由於同一家庭的成員或會各自經營不同業務,例如父親經營茶餐廳,兒子經營髮廊,向他們各自提供建議中的較低稅率,做法合理。
 
  第二個關注事項是在一所企業中,來自合資格債務票據和其他業務應評稅利潤的徵稅安排。
 
  為免出現雙重優惠,擬議的利得稅兩級制將不適用於選擇現行優惠半額稅率稅制的企業,這包括專業再保險公司、專屬自保保險公司、企業財資中心及飛機租賃公司。有關法團必須是主要從事相關業務的獨立法團,即使它們可從事其他商業活動,但來自該等活動的利潤所佔的百分比應少於百分之二十五。
 
  與此同時,擬議的利得稅兩級制不適用於合資格債務票據持有人收取或獲累算作為利息、收益或利潤的款項,因為該等款項已按半額稅率課稅。由於法團的應評稅利潤可來自合資格債務票據及其他來源,與合資格債務票據無關的業務的應評稅利潤,將來可按利得稅兩級制稅率課稅。我稍後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更清楚表明來自合資格債務票據的利潤,不會計算在新訂附表8A或8B下的二百萬港元應評稅利潤「上限」之內。
 
  第三個關注事項是香港應否實施累進利得稅率。部分委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建議政府考慮引入累進利得稅率的制度,劃分較多稅階,以期改善稅制的縱向公平性、縮窄貧富懸殊或增加政府收入。
 
  鑑於目前國際趨勢是降低公司利得稅率以提升經濟競爭力,政府在現階段不適宜考慮有關建議,以免削弱香港的競爭優勢。然而,就擴闊稅基的進一步研究,將會是本局長遠的工作之一。
 
  主席,引入利得稅兩級制,可減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的稅務負擔,有助締造更有利的營商環境,推動經濟增長,創造就業機會,以及提升香港的競爭力。企業可把節省的稅款用作提升硬件或軟件,從而提高整體營運表現及效率。政府會繼續與持份者保持溝通,以制定具前瞻性的稅務政策及措施,促進香港的經濟發展。
 
  在此,我需要回應議員認為本屆政府在《財政預算案》中沒有照顧不同群體的意見,其實二月二十八日發表《財政預算案》時,財政司司長已詳盡地闡述,在醫療、罕見疾病的藥物、教育、社福設施、創科投資、運輸工程、經濟發展等方面投放大量資源,因此,在建議引入利得稅兩級制稅務措施的同時,我們並沒有忘記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其他義務。
 
  主席,《條例草案》已得到有關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令企業受惠。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