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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7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修正案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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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7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8、11及12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講稿附錄我的修正案,以修正第8、11及12條。提出有關修訂有兩個目的,第一是更清楚反映來自合資格債務票據和其他業務應評稅利潤徵稅安排的政策用意,第二是修改《條例草案》中建議的一項新款和一個新附表的編號。法案委員會對有關修正案表示支持。
 
  首先,正如我剛才提及,我們的政策用意是來自合資格債務票據的利潤,不會計算在擬議附表8A或8B下的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上限」之內。因此,我們就《條例草案》第11條提出修正案,更改擬議附表8A及8B中的「應評稅利潤」為《稅務條例》第14條適用的應評稅利潤,以更清楚反映這政策用意。
 
  另外,由於我們預計《2017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會在《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之前成為法例,我們希望修改《條例草案》中建議的一項新款和一個新附表的編號,以反映《條例草案》成為法例的實際次序。就此,我們就《條例草案》第8、11及12條提出修正案,以改編第89條下的第(21)款為第(20)款,以及改編「附表43」為「附表42」。有關修正案不會改變《條例草案》的任何意思。
 
  主席,我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