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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署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二讀《2018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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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徐德義醫生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8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8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向為自己或指明親屬購買合資格自願醫保計劃產品的人士提供稅務扣除。

   《條例草案》會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的條文,在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方面,就根據認可產品而發出的保單,為保單持有人提供特惠扣除。

   納稅人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在某課稅年度以該保單的保單持有人身分及為受保人繳付合資格保費,而受保人是納稅人本人或其指明親屬,則可讓納稅人在該課稅年度,從其應評稅入息中扣除有關的已繳付合資格保費。

   《條例草案》訂明每名納稅人在某課稅年度,就每名受保人最高保費扣除額為8,000元。為使有關安排更為靈活及使納稅人受惠,指明親屬的數目不設上限;每名受保人的保單數量亦不設上限。我們的建議容許多於一名納稅人就同一名受保人申索稅務扣除,共同投保人數目同樣不設上限。例如三名子女為他們的母親投購一份認可產品,三名子女均可獲得稅務扣除。《條例草案》假定保費由三名子女平均攤分。

   《條例草案》中指明親屬的定義包括符合指明條件的納稅人的配偶和子女,以及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兄弟姊妹。

   基於夫妻的獨特關係,納稅人可就其配偶所繳付的保費申請稅務扣除。

   此外,《條例草案》會訂明受保人須持有身份證;或在11歲以下而其未領有身份證的兒童的情況下,其父或母須持有身份證,以確保只有與香港有聯繫的人士方可享有稅務扣除。

   我們已於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出席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介紹我們的立法建議。委員普遍支持我們的立法建議。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為市民購買自願醫保計劃產品提供額外誘因。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