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八題:未售出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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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運輸及房屋局公布的《私人住宅一手市場供應統計數字》,截至去年底,全港已落成私人樓宇內未售出的單位有9 000個。另一方面,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5條,將一項不動產的實益權益在具相聯關係的法人團體之間轉易或轉讓的文書,可獲印花稅署署長給予印花稅寬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9 000個未售出的單位是否包括相關發展商租出的單位;如是,數目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上述9 000個未售出的單位,按(i)樓盤名稱及(ii)差餉物業估價署編製統計數字時按單位樓面面積所作分類劃分的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個單位屬相關發展商租出的單位;
(三)在第(二)項提及的每個樓盤的以下資料:
(i)所處區議會分區;
(ii)門牌號碼;
(iii)獲發入住許可證(俗稱「入伙紙」)的日期;
(iv)獲發合約完成證明書(俗稱「滿意紙」)的日期;
(v)相關未售出的單位在售價單上的售價總和;及
(vi)相關未售出的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總和;
(四)上述9 000個未售出的單位中,有否任何單位的實益權益在單位落成後被轉易或轉讓,而有關文書獲印花稅署署長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5條給予印花稅寬免;如有,單位數目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按現行規定,當第(四)項提及的某項轉易或轉讓的承讓人日後把有關單位售予沒有相聯關係的第三者時,前者須否補交獲印花稅署署長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5條給予的印花稅寬免;如須,過去3年,每年該等個案的宗數及每宗涉及的印花稅款額為何;
(六)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份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5條獲印花稅寬免並涉及私人住宅單位實益權益轉易或轉讓的文書,以及每份該等文書的轉易或轉讓日期及所涉印花稅款額為何(以表列出);及
(七)鑑於如兩個法人團體之間的相聯關係在有關文書簽立日期後的兩年內終止,則印花稅署署長有權撤回已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5條給予的印花稅寬免,過去三年每年署長撤回印花稅寬免的個案宗數,以及每宗涉及的印花稅款額(以表列出);當局有否檢討該項寬免規定的施行情況;如否,原因為何;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會否修訂該規定?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稅務局後,我現就郭榮鏗議員提問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二)及(三)政府每季均會在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網頁公布私人住宅一手市場供應統計數字,當中包括已落成樓宇但仍未售出單位(俗稱「貨尾」單位)的數目。有關統計數字是運房局根據不同政府部門(例如屋宇署、土地註冊處等)所提供的資料而整合得來的,以反映未來三至四年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的預計供應情況。
截至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約有9 000個「貨尾」單位。「貨尾」單位包括空置單位,或一些被發展商自用或出租(例如服務式公寓)的單位。由於發展商無須申報「貨尾」單位的使用狀況,我們並無9 000個「貨尾」單位當中有多少單位出租的統計資料。我們亦沒有就有關「貨尾」單位的面積、區議會分區、門牌號碼、獲發佔用許可證和合約完成證明書的日期、售價和應課差餉租值編制統計資料。
(四)上述的9 000個「貨尾」單位是指已落成樓宇但仍未售出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換言之,如單位已透過買賣合約轉讓予其他人或公司,不會被計入「貨尾」單位的統計資料內。
(五)根據《印花稅條例》,相聯法人團體就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簽立的文書的承讓人如日後把該文書所涵蓋的住宅物業出售或轉讓予沒有相聯關係的第三者,該承讓人亦無須向印花稅署署長就該文書繳付已獲寬免的印花稅。不過,除非把住宅物業出售或轉讓予沒有相聯關係的第三者的交易符合《印花稅條例》列明的豁免情況,否則有關交易須按適用的稅率繳付額外印花稅、買家印花稅及新住宅印花稅。
(六)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稅務局根據《印花稅條例》第29H(3)條和第45條以相聯法人團體之間轉讓物業為由而批准印花稅寬免的住宅物業個案宗數和所涉及的印花稅金額表列如下:
財政年度 |
宗數(註一) |
所涉及的印花稅金額(註二) (百萬元) |
二○一五/一六 |
206 |
2,626 |
二○一六/一七 |
168 |
1,874 |
二○一七/一八 |
253 |
3,014 |
註一:上表所列宗數按稅務局批准日期劃分。稅務局沒有就每宗個案中住宅物業的轉易契日期和所涉及的印花稅金額作分析。
註二:只包括可獲寬免的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稅款。由於申請寬免時無須提供取得有關住宅物業的日期,因此未能計算可獲寬免的額外印花稅稅款。
(七)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5(5A)條,相聯法人團體如在簽立買賣或轉讓物業的文書後兩年內不再符合第45(2)條所定義的相聯關係,須補付已獲寬免的印花稅稅款。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稅務局沒有因解除相聯關係而撤回印花稅寬免的紀錄。
《印花稅條例》第45條可有效照顧相聯法人團體之間轉讓物業的實際需要,並同時賦予印花稅署署長在適當情況下拒絕批准寬免及追回印花稅的權力,以保障政府稅收。有關條文行之有效,亦未見濫用情況,政府現時並無計劃修改有關條文。
完
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