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 主要部分及生效日期

《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7月13日刊憲。

《修訂條例》旨在將轉讓定價原則編纂為成文法則、落實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BEPS)方案中的若干措施以及使稅務條例(第112章)的條文與國際稅務規定保持一致。

《修訂條例》的主要部分概述如下:

主要部分

生效日期

優化雙重課稅寬免條文

適用於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所須繳付的稅款

轉讓定價規則及相關條文

  • 就獨立交易原則、預先定價安排及營業存貨的轉變而言,適用於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
  • 就獨立企業原則及非香港居民相聯者得自知識產權的收入的課稅而言,適用於2019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
  • 就2018年7月13日之前達成的交易或產生的收入,作出不溯既往的安排

關於總體檔案、分部檔案及國別報告的轉讓定價文件規定

  • 就國別報告而言,適用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
  • 就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而言,適用於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
  • 可就2016年或2017年開始的會計期自願提交國別報告

稅務優惠措施的修訂,包括稅務寬減延伸至本地交易及訂明實質活動的門檻要求

  • 適用於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所須繳付的稅款
  • 會在諮詢持分者後訂明門檻要求

稅務局會在稍後時間提供進一步指引,以便納稅人了解《修訂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