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和其他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努力,令《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業界對我們建議的稅務措施的支持,以及在過程中提出的一些非常有用的意見。
 
  《條例草案》針對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只要它們在香港營辦並符合若干條件,不論它們是在岸或離岸,以及其結構、規模或目的,均可享有利得稅豁免。這一方面是要釋除歐盟對香港適用於以私人形式發售離岸基金的稅務安排存在分隔措施的疑慮,另一方面則可為在香港營辦的在岸基金及離岸基金締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根據現行稅制,在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中,只有離岸基金及在岸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利得稅豁免,其他在岸基金不能同樣享有利得稅豁免。在基金投資層面方面,《稅務條例》目前訂明以私人形式發售的離岸基金,如欲享有稅項豁免,它們可投資於在海外成立的私人公司,但不可投資於本地私人公司。上述不同的稅務待遇,或會窒礙基金來港註冊及在港管理,不利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業的進一步發展。
 
  就此,我們制訂了《條例草案》,以在《稅務條例》中加入獨立成章的修訂條文,讓所有在香港營辦的在岸基金及離岸基金,只要符合若干條件,均可享有同樣的利得稅豁免安排。須符合的條件包括:
 
(一)相關實體須要符合「基金」的定義;
 
(二)基金的交易須由獲證監會發牌的法團在香港安排或進行,或基金屬「符合資格的基金」。「符合資格的基金」須有最少五名投資者,並須符合關於資本認繳總額及發放淨收益的相關要求;以及
 
(三)基金投資於指明資產的利潤可獲利得稅豁免,這些包括基金通常會投資的證券及其他類別的金融產品。此外,基金投資於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均可享有利得稅豁免。
 
  此外,我們建議基金可享稅項豁免的利潤,不會因其他須繳稅的非合資格交易而受到影響。我們亦建議,如基金透過成立特定目的實體持有和管理其於私人公司所作的投資,特定目的實體層面的稅項豁免,將按基金持有該實體的權益百分率而定。
 
  為了減低避稅風險,我們引入了防止濫用的措施,包括對基金於私人公司的投資在不動產、持有期及短期資產作出一些規限或要求。此外,我們亦在《條例草案》中保留基金的防止迂迴避稅條文,以防止漏稅。

   法案委員會曾就「基金」的涵義、防止濫用措施的實際操作、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日後的稅務安排、特定目的實體的稅務安排等技術細節進行討論。我們已就各項事宜向委員會作出詳細解釋,委員會並沒有進一步的問題。
 
  代主席,我們認為《條例草案》將有助加強香港在製造和管理基金方面的競爭優勢,亦可帶動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促進香港整體金融服務業進一步發展。此外,由於窒礙基金投資於本地私人公司的稅務安排亦已經移除,本地初創企業亦應會因為有機會成為基金投資對象而受惠。
 
  《條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本會予以通過,讓稅務豁免安排可在今年四月起實施。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