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二十一題:無須負法律責任繳付、減免及發還印花稅
***************************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1條,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無須負法律責任繳付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根據第117章第52條,行政長官可就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而減免全部或部分須繳付的印花稅,或發還全部或部分已繳付的印花稅。就該等條文的執行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每年根據第117章第41條獲豁免繳付印花稅的個案數目及其詳情(包括受惠者的身分,以及所涉印花稅的金額和類別);
(二)過去十年,每年根據第117章第52條獲減免或發還印花稅的個案數目及其詳情(包括受惠者的身分,以及所涉印花稅的金額及類別);
(三)第(一)及(二)項的個案中,受惠者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或其關聯公司的個案數目及詳情(包括所涉印花稅的金額及類別)為何;
(四)政府會否規定物業交易須符合特定條件(例如所涉物業只會供自用或作非牟利用途)才可獲豁免或減免印花稅;如會,詳情(包括監察有關條件獲遵守的機制)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上述條文的政策目的及審批有關申請的程序為何;申請豁免、減免或發還印花稅的人士須提供哪些資料以支持其申請;及
(六)鑑於據報有一間由兩名中聯辦員工擁有的私人公司購買香港物業的交易曾獲行政長官根據第117章第52條減免全部須繳付的印花稅,該公司獲此待遇的原因為何;如原因是有關人士聲稱該公司由中聯辦控制,當局如何核實該聲稱?
答覆:
主席︰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1(1)條,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無須負法律責任繳付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購買物業獲豁免繳納相關印花稅。香港回歸前,英國政府在香港購買物業亦獲相同的豁免。此外,根據《印花稅條例》第52(1)條,行政長官可就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而減免全部或部分須繳付的印花稅,或發還全部或部分已繳付的印花稅。
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在香港購買物業,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1條獲豁免繳納相關印花稅,有關豁免並無附帶條件。如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通過其子公司在香港購買物業,則第41條並不直接適用,特區政府會參照第41條的原則,引用第52(1)條豁免其相關交易文書的印花稅。為保持豁免安排的一致性,不論有關物業是由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或經其子公司在香港購買,特區政府均根據第52(1)條豁免其相關交易文書的印花稅。行政長官已授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有關官員行使《印花稅條例》第52(1)條的權力。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行使獲轉授權力時,會審視和考慮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或其子公司所提交的資料,例如買賣合約、委託書、公證書、股份聲明書及/或公司查冊等。
二○○九/一○至二○一八/一九財政年度,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或其子公司在香港購買物業而獲豁免相關印花稅的資料表列如下:
財政年度 | 機構 | 涉及印花稅 (百萬元) | 涉及物業數目 |
---|---|---|---|
二○○九至一○ | - | 0 | 0 |
二○一○至一一 | - | 0 | 0 |
二○一一至一二 | - | 0 | 0 |
二○一二至一三 | 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 | 1.9 | 15 |
二○一三至一四 | - | 0 | 0 |
二○一四至一五 |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 52.3 | 6 |
二○一五至一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3.6 | 8 |
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 | 15.6 | 15 | |
二○一六至一七 | 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 | 8.4 | 8 |
二○一七至一八 | - | 0 | 0 |
二○一八至一九 (截至 二○一九年 二月二十八日) |
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子公司 | 47.9 | 25 |
政府不評論個別個案,但必須強調,特區政府執行《印花稅條例》,包括其中關於豁免印花稅的條文時,會仔細審視個案的情況和相關人士所提供的資料,確定符合要求才依法給予豁免。
完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