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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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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一月四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員:
 
  近年,私募基金(包括創投基金)越來越受投資者歡迎,大大推動香港的資產和財富管理業增長。私募基金有別於其他基金,會把資本、人才和專業知識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創新科技界的初創企業。
 
  政府一直致力鞏固香港作為私募基金樞紐的優勢,並在這方面進行「三步曲」的部署。第一步是在二○二○年八月引入新的基金結構,多謝各位立法會議員支持讓私募基金可以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合夥成立,在過去短短幾個月,即八月底新制度推出之後,已有67個有限合夥基金成立。第二步,即是次立法建議,是為在香港營運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第三步是考慮推出措施,吸引更多已在海外成立的基金在香港落戶。我們有信心在這「三步曲」完成後,香港可大大提升作為私募基金樞紐的吸引力。
 
  附帶權益,有別於其他管理費或酬金,是與私募基金投資表現掛鈎的回報,一般而言會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時間的投資後,才會分發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僱員,性質有別於固定的管理費用,具有一定風險,與資產增值類同。
 
  近年來,因應國際稅務制度改變,基金趨向在同一地區註冊和管理,促使基金結構和活動由離岸轉為在岸,而其他地方因應這個趨勢,已紛紛優化他們吸引私募基金到當地營運的措施,並取得相當成效,香港亦有必要充分把握這趨勢所帶來的機遇,推出針對私募基金特殊性和具競爭力的措施,以實際行動挽留和吸引更多私募基金來港落戶和營運,為基金業和相關專業服務創造商機和就業機會,並為香港經濟帶來效益。
 
  由於基金在選擇註冊和營運的地方時,稅務待遇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加上根據現行稅例,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所得的管理費和附帶權益均須繳稅。因此,我們今次建議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僱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但有關附帶權益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方可獲得稅務寬減,其中包括:
 
(一)為了防止稅務寬減遭濫用,基金必須事先獲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核證,以確定該基金確實進行私募投資;而基金亦須符合持續監察的機制;
 
(二)附帶權益必須衍生自私人公司交易;以及
 
(三)基金管理公司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符合實質活動要求,以符合國際稅務標準,即是:
 
*每年在香港僱用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僱員(平均最少兩名僱員);及

 *每年在香港有足夠的營運開支(最少200萬港元)。
 
  除了建議為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外,我們今次的立法建議亦會對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的利得稅制度作出若干改善,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包括容許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可持有和管理《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
 
  我們已就建議諮詢業界,並正準備相關法例,我們會爭取於二月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待立法工作完成後,有關安排將由二○二○/二一課稅年度起適用。
 
  我們非常樂意回答主席和議員的提問。多謝主席。

 

2021年1月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