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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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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以便為在香港營運的合資格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
 
  近年,私募基金(包括創投基金)愈來愈受投資者歡迎,大大推動香港的資產和財富管理業增長。私募基金有別於其他基金,會把資本、人才和專業知識引入私人公司,尤其是創新科技界的初創企業。
 
  政府一直致力鞏固香港作為私募基金樞紐的優勢,並在這方面進行「三步曲」的部署。第一步是我們已在各位立法會議員的支持下,在去年八月引入新的基金結構,讓私募基金可以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合夥形式成立,在過去短短幾個月已有80個(註)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第二步,即是次立法建議,是為在香港營運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第三步是建議設立外地基金遷冊來港的機制,以利便及吸引基金在香港落戶和營運,我們已在二月一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提出相關、即第三步的建議。我們有信心,在這「三步曲」完成後,香港可大大提升作為私募基金樞紐的吸引力。
 
  近年來,因應國際稅務制度改變,基金趨向在同一地區註冊和管理,促使基金結構和活動由離岸轉為在岸。與此同時,香港為私募基金投資的公司提供蓬勃的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同時也鄰近交易流量龐大的內地市場,是私募基金的理想註冊地。由於基金在選擇註冊和營運的司法管轄區時,稅務待遇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因此我們建議為合資格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以吸引私募基金在香港營運及管理,同時帶動更多投資管理和相關活動,從而為相關專業服務創造商機,為香港帶來經濟效益。
 
  此外,《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亦提及,支持香港私募基金參與大灣區創新型科技企業融資,將香港發展成為大灣區高新技術產業融資中心。為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的建議,將有助吸引更多基金以香港為基地,在大灣區尋求更多融資和投資機會。
 
  附帶權益,有別於其他管理費或酬金,是與私募基金投資表現掛鈎的回報,一般而言會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時間的投資後,才會分發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僱員,性質有別於固定的管理費用,具有一定風險。我們的建議是,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僱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但有關附帶權益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方可獲得稅務寬減,其中包括—
 
(一)附帶權益須由經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證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創科創投基金公司分發。核證機制的目的,是要確定基金確實進行私募投資活動,而有關基金亦須符合持續監察機制;以及
 
(二)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須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並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符合實質活動要求,包括在香港僱用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僱員(平均最少兩名僱員);及每年在香港承付足夠的營運開支(最少200萬港元)。剛才我說的(一)和(二)項,是並存而同時要滿足的條件。
 
  另外,《條例草案》亦會對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的利得稅制度作出若干改善,包括容許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可持有和管理《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
 
  待立法工作完成後,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會適用於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後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資格附帶權益。
 
  《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已考慮早前諮詢業界時所收集的意見。我期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註:截至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的數目
 

2021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