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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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終審法院於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頒下判決,裁定華懋慈善基金(基金)是以受託人身份持有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該遺產);此外,律政司司長和基金董事會須就該遺產制訂管理計劃,包括成立監管機構,以確保該遺產按龔女士的遺願作慈善用途。然而,該判決頒下至今五年多仍未全面落實。另一方面,現行法例未有界定何謂「慈善機構」或「慈善目的」,亦沒有專項法例就慈善機構及其運用捐款事宜作出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因應現時本港失業情況嚴峻,建議基金董事會設立失業援助金計劃,向受疫情影響的市民提供援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考慮為基金制定專項法例,以期更有效監管其運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本港現時約有9 200家慈善機構,而二○一九年的免稅捐款金額高達127億元,政府會否制定專項法例,以更全面及有效地規管慈善機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就有關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該筆遺產)的事宜在立法會作出了詳盡的口頭答覆,當中交代了有關遺囑管理計劃(管理計劃)的最新發展及有關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工作。
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並且代表慈善組織的實際權益或宗旨。律政司一直積極跟進終審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詞中就管理計劃設定的藍圖,但必須強調,除律政司司長作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外,相關法律程序需要與訟各方同樣配合,積極跟進法庭的指示和命令,讓有關法律程序能在合理的速度下進行。
除法例另有規定或法庭另有命令外,有關慈善組織按照本身的組織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獨立運作,以及決定如何向公眾交代相關事宜。律政司司長的角色是維護慈善利益,但不會參與慈善團體向其他人士或組織捐款作慈善用途的決定及安排,亦沒有權力指令慈善團體作出捐款。
就石禮謙議員的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正如上述所言,即使管理計劃已經獲法院批准,並已由法院委任監管機構成員,律政司司長並沒有權力指令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慈善基金)或華懋集團作出捐款用於慈善用途,包括向受疫情影響的市民提供失業援助。
(二)律政司一直積極跟進終審法院判詞中就管理計劃設定的藍圖,並於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涉及律政司所建議管理計劃的恰當性及條文細節等相關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請,以尋求法庭的裁決或指示,讓律政司繼續完成餘下的工作。管理計劃已為華懋慈善基金提供監管機制,包括成立管理機構以監管華懋慈善基金作為受託人的事宜,因此並沒有需要為華懋慈善基金另行制定專項法例監管其運作。
現時,該筆遺產的管理權交予法庭所委任的臨時遺產管理人。律政司亦已於遺產承辦處存檔知會備忘,以確保遺產維持現狀,直至法庭核准管理計劃成立。律政司會繼續積極推進有關管理計劃的法律程序,以確保能盡快擬定及執行管理計劃,按龔如心女士的遺願處理該筆遺產。律政司亦會繼續積極跟進實施遺囑內容的具體安排,包括處理已展開的法律程序及繼續密切留意該筆遺產的管理和保存,以維護及保障相關的慈善利益。
法庭已排期於今年五月二十六日進行指示聆訊。由於有關法律程序已經啟動,我們現時不適宜公開討論進一步細節。
(三)由律政司司長擔任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二○一三年十二月發表《慈善組織》報告書(法改會報告),就如何更全面及有效地規管慈善機構向政府提出多項改革建議,當中包括(i)應為慈善宗旨訂立明確的法定定義 ;(ii)所有(1)向公眾募集現金捐款或其等值物的;及╱或(2)已尋求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均必須註冊;(iii)應為香港的慈善組織採納一套特別制定的財務報告準則,而政府當局應與會計專業團體合作,制定這套準則;(iv)政府當局應確保免稅慈善組織在其網站發布某些文件,例如財務報表和活動報告,藉以向公眾提供關於其運作情況的資料;(v)各類慈善籌款牌照或許可證的申請者須披露慈善組織的背景和活動、慈善籌款的目的和所籌得的款項會如何運用,以及慈善組織最新會計年度的帳目。
法改會發表報告書後,法改會就有關課題的研究工作已告一段落,報告書亦會隨即提交政府,由相關決策局考慮是否落實和如何落實。事實上,法改會報告亦已納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中。若有議員對有關法改會報告書的落實進度有關注,亦可向該事務委員會提出,由該事務委員會與負責的決策局跟進。
我們曾就法改會報告書的最新落實進度諮詢民政事務局。該局表示,法改會報告的建議與多個政府決策局及部門的職權範圍有關。鑑於法改會報告內多項建議對香港慈善組織的定義和運作構成重大影響,政府必須詳細和審慎考慮有關建議。民政事務局獲指派協調各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的意見,以供政府整體考慮如何回應法改會提出的建議。民政事務局指出,該局正積極跟進有關協調工作,以期盡快就法改會的建議擬定回應供政府考慮。在協調各相關決策局/部門的意見過程中,民政事務局會參考《審計署署長第68號報告書》(審計報告)及政府帳目委員會第68號及第68A號報告書(帳委會報告)中的改善建議。
民政事務局指出,政府已於參考法改會報告、審計報告及帳委會報告中的建議後,在二○一八年八月一日及二○一九年四月一日分階段推出並實施一系列與慈善籌款活動相關的行政措施。
完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