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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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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議員和其他委員,包括剛才發言的陳振英和周浩鼎議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努力,令《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業界對我們建議的稅務寬減制度的支持,以及在過程中提出的寶貴意見。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以便為在香港營運的合資格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以吸引更多私募基金在港營辦。
 
  近年來,因應國際稅務制度改變,基金趨向在同一地區註冊和管理,促使基金結構和活動由離岸轉為在岸。與此同時,香港為私募基金投資的公司提供蓬勃的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同時也鄰近交易流量龐大的內地市場,是私募基金的理想註冊地。由於基金在選擇註冊和營運的司法管轄區時,稅務待遇是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因此我們建議為合資格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減,以吸引私募基金在香港營運及管理,並帶動更多投資管理和相關活動,從而為相關專業服務創造商機,為香港帶來經濟效益。
 
  附帶權益有別於其他管理費或酬金,是與私募基金投資表現掛鉤的回報,一般而言會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時間的投資後,才會分發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僱員,性質有別於固定的管理費用,具有一定風險。我們的建議是,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僱員獲發的附帶權益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但有關附帶權益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方可獲得稅務寬減,其中包括:
 
(一)附帶權益須由經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證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創科創投基金公司分發。核證機制的目的,是要確定基金確實進行私募投資活動,以防止濫用;以及
 
(二)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須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並須在相關課稅年度內符合實質活動要求,包括在香港僱用稅務局局長認為足夠數目的全職合資格僱員(平均最少兩名僱員);及每年在香港承付足夠的營運開支(最少200萬港元)。
 
  另外,《條例草案》亦會對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基金的利得稅制度作出若干改善,包括容許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可持有和管理《稅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以利便基金在香港營運。
 
  《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會在《修訂條例》刊憲當日生效。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會適用於合資格附帶權益收取者在二○二○年四月一日或之後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資格附帶權益。
 
  法案委員會已在今年三月九日會議上完成審議《條例草案》。我們歡迎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表示支持,並已就委員會提出的事項,包括剛才兩位發言的議員都有提及的產生具資格附帶權益的合資格交易、合資格僱員的涵蓋範圍、具資格附帶權益的利得稅處理等作出詳細解釋,委員會並沒有進一步的問題。
 
  另一方面,就委員會提出應評定稅務寬減制度的成效,政府在制度推行後,正如剛才周浩鼎議員所指,我們會持續評估稅務寬減制度的成效,確保能夠達到鞏固香港作為亞洲私募基金主要樞紐從而為整體經濟帶來效益的目的。
 
  主席,《條例草案》是繼政府於二○二○年八月引入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後,作為鞏固香港基金樞紐「三步曲」部署中的第二步。在落實《條例草案》後,我們的第三步是落實外地基金遷冊來港的機制,以利便及吸引基金在香港落戶和營運。我們有信心,在這「三步曲」完成後,香港可大大提升作為私募基金樞紐的吸引力,進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基金樞紐的優勢。
 
  《條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本會予以通過。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