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利得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本地註冊公司的數目,以及當中被評為(i)利得稅納稅人及(ii)無須繳納利得稅的公司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該等百分比與之前十年每年的相應百分比如何比較;
(二)在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繳納利得稅最多的百分之五註冊公司所繳納的稅款佔利得稅總收入的百分比為何;
(三)(I)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屬利得稅納稅人的註冊公司按其應評稅利潤額所屬組別(載列如下)劃分的數目:
(i)50萬元或以下、
(ii)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
(iii)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
(iv)2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
(v)3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
(vi)500萬元以上至750萬元、
(vii)75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
(viii)1,00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
(ix)2,00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
(x)3,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
(xi)5,000萬元以上至一億元,以及
(xii)一億元以上;及
(II)就(I)項的每組而言,
(i)該組的公司數目佔公司總數的百分比、
(ii)該組的公司平均每間須繳納的利得稅款額,以及
(iii)該組的公司合共須繳納的利得稅款額佔利得稅總收入的百分比
(以圖表列出上述資料);
(四)鑑於利得稅率兩級制在二○一八至二○一九課稅年度起實施後,二百萬元以下的收入作為應評稅利潤須繳付的利得稅稅款,或會低於作為應評稅入息須繳付的薪俸稅稅款,個別人士採取下述行動的個案在過去兩年有否上升趨勢:藉開設公司使其僱員身分改為專業或個人服務提供者,從而減少須繳付的稅款;若有,詳情為何;及
(五)會否研究及考慮在未來引入更多稅率級別的累進利得稅制度;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各項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約有1 271 000家本港註冊公司。在計及《財政預算案》宣布的一次性利得稅寬減措施前,約113 100家(即百分之九)公司須繳納利得稅;無須繳納利得稅的公司約1 157 900家,佔百分之九十一。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及之前十年的相關佔比表列如下:
課稅年度 | 須繳納利得稅公司佔註冊公司總數百分比 | 無須繳納利得稅公司佔註冊公司總數百分比 |
二○○九至 一○ |
12% | 88% |
二○一○至 一一 |
12% | 88% |
二○一一至 一二 |
11% | 89% |
二○一二至 一三 |
10% | 90% |
二○一三至 一四 |
9% | 91% |
二○一四至 一五 |
9% | 91% |
二○一五至 一六 |
9% | 91% |
二○一六至 一七 |
9% | 91% |
二○一七至 一八 |
9% | 91% |
二○一八至 一九 |
9% | 91% |
二○一九至 二○ |
9% | 91% |
註:上述數字反映相關年度《財政預算案》一次性利得稅寬減措施實施前的情況。
(二)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交稅最多的百分之五註冊公司(約5 700家)繳納的利得稅,佔利得稅收入的百分之九十。
(三)二○一九至二○二○課稅年度須繳納利得稅的註冊公司,按應評稅利潤分布如下:
應評稅利潤(元) | 註冊公司數目 | 百分比 | 平均稅款 (元) |
稅款佔利得稅總額百分比 |
100,000,001及以上 | 1 000 | 0.9% | 98,391,520 | 71.8% |
50,000,001 - 100,000,000 |
900 | 0.8% | 11,528,090 | 7.4% |
30,000,001 - 50,000,000 |
1 100 | 1.0% | 6,312,560 | 4.8% |
20,000,001 - 30,000,000 |
1 200 | 1.1% | 3,957,990 | 3.5% |
10,000,001 - 20,000,000 |
3 000 | 2.7% | 2,212,360 | 4.6% |
7,500,001 - 10,000,000 |
1 700 | 1.5% | 1,300,110 | 1.6% |
5,000,001 - 7,500,000 | 2 900 | 2.6% | 870,330 | 1.8% |
3,000,001 - 5,000,000 | 5 100 | 4.5% | 500,130 | 1.8% |
2,000,001 - 3,000,000 | 5 600 | 5.0% | 251,840 | 1.0% |
1,000,001 - 2,000,000 | 11 600 | 10.3% | 126,380 | 1.0% |
500,001 - 1,000,000 | 13 500 | 11.9% | 54,300 | 0.5% |
500,000及以下 | 65 500 | 57.9% | 5,130 | 0.2% |
總數 | 113 100 | 100.0% # | 1,242,640 | 100.0% |
註:上述數字反映相關年度《財政預算案》一次性利得稅寬減措施實施前的情況。
#由於進位關係,各分項總和與總數略有出入。
(四)按《稅務條例》規定,凡於香港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納稅人不能隨意把薪俸收入當作獨資業務的收入在利得稅下申報。若納稅人提供不正確的資料、作不正確的陳述或有任何欺詐行為,即屬違反《稅務條例》,可因而招致刑責。稅務局並無提問所述情況的相關統計資料。
(五)簡單和低稅率的利得稅制度是締造香港理想營商環境的主要元素之一。與此同時,利得稅也是政府其中一個重要的收入來源。政府在考慮任何更改制度的建議時,必須全盤審視經濟發展的需要、公共財政狀況、企業的稅務負擔及國際競爭力等各項因素。在當前的經濟環境及疫情的影響下,企業普遍面對相當的財政壓力,而政府則因為應對疫情和紓解民困而增加開支,目前不宜就利得稅稅率或級別作出調整。然而我們會持續審時度勢,以確保稅制能適切回應社會的需要。
香港時間14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