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有限合夥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九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2021年有限合夥基金及商業登記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張華峰議員、剛才發言的周(浩鼎)議員和其他法案委員會的議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的努力,令這《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我亦感謝業界對我們建議的基金遷冊制度的支持,以及在過程中提出很多意見。
 
  與我剛才動議二讀的《202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類似,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建立新的基金遷冊機制,讓現有在外地以有限責任合夥形式成立的投資基金遷移註冊及營運地點到香港,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
 
  眾所周知,香港是國際資產和財富管理中心。在二○二○年,剛才張議員也有提到一個數字,我們所管理的資產規模接近35萬億港元,相當於本地生產總值的13倍,比前一年上升了百分之二十一,可見這個行業目前是金融服務業中新的發展引擎,充滿很多發展機遇。
 
  剛剛財政司司長發表了《香港營商環境報告》,內容很清楚交代,不僅是金融,在方方面面我們均具有獨特的優勢,機遇無限。
 
  針對今次這條條例,我們正通過「三步曲」來推動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業的進步。第一步是引入多元化基金結構,讓更多新的投資基金在香港成立。剛才周議員也有提過,具體而言目前一年以來所得的數字很令人鼓舞。第二步是為在本港營運的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在符合若干條件下提供稅務寬免。第三步正正是我們現在提出的基金遷冊制度,吸引已在外地成立的投資基金在香港落戶。
 
  這個建議把握了因應國際金融業最新的規管趨勢,離岸基金逐漸合併註冊及管理地點,改以在岸形式營運的機遇,令香港成為國際一流的基金註冊及營運地,並為相關專業服務創造商機。
 
  由於香港現行的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尚未設有遷冊機制,所以我們有必要修訂法例,讓現有符合資格的外地投資基金,特別是私募基金,可遷冊來港,把香港發展成為首選的基金註冊地。
 
  此外,我們會藉這項立法工作,修訂《商業登記條例》,讓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有限合夥基金註冊和商業登記,以利便業界。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註冊申請已有類似的安排。
 
  《條例草案》建議的新基金遷冊制度,有以下重點:
 
  第一,現有在外地以有限責任合夥形式成立的投資基金,可在香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並須在遷冊後60日內在其設立地撤銷註冊。剛才周議員也有提過關於60日這問題,其實條例清楚列明,公司註冊處處長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60日的期限延伸。申請須包括申請人的陳述,確認基金已徵得同意在其設立地撤銷註冊,並且不受該地的法律及合夥人之間訂立的協議禁止,以及明白如基金未能符合在其設立地撤銷註冊的要求,處長可從《基金登記冊》剔除該基金的名稱。
 
  遷冊來港後,基金的持續性會獲得保留,原本的基金無須解散,此前訂立的合約及取得的財產因此不會受到影響。基金將享有與其他新基金相同的權利和承擔相同的義務。
 
  遷冊基金亦須符合現行有限合夥基金制度的一般註冊要求,包括申請須由香港律師行,或在香港獲認許執業的律師,代表有關基金提交,申請人須委任一名本地投資經理執行日常的基金投資管理職能、一名本地核數師每年審核基金的財務報表,以及一名合資格人士或法團為基金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職能,並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公室。就這方面周議員剛才亦提出,具體來說專業服務如何得益?剛才我列舉的方方面面,正是在金融以外,其他專業服務如何在這措施下能有新的業務增長點。具體數字上,根據業界調查數據推算,按行業發展趨勢,若能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在岸私募基金中心的競爭力,估計可為私募基金業及其他相關的專業服務業創造每年約2 500個新職位。這是泛指整個行業本身,而非只是因為今次條例所帶來的新職位。但可以看到在這方面,給予我們有很多在專業範圍以外,其他方面專業服務的機遇。
 
  此外,我們會藉這項立法工作,修訂《商業登記條例》,讓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有限合夥基金註冊和商業登記,以利便業界。
 
  法案委員會已在八月二十四日會議上完成審議《條例草案》。我們歡迎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表示支持,並已就委員會提出的事項,包括有限合夥基金的監管制度、遷冊基金遵從香港法律等問題作出詳細解釋。
 
  委員查詢遷冊基金的監管程度,我們致力在維持市場競爭力及確保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之間取得平衡,並會監察制度實施後的情況。遷冊基金須符合現行有限合夥基金制度的一系列監管要求,除了我剛才提及的申請須經由律師遞交、委任核數師及執行打擊洗錢的合資格人士或法團等要求外,基金在註冊後須每年向公司註冊處交付周年申報表,並備存基金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每名合夥人及客戶的資料及每項交易的資料,必要時供執法人員查閱。如有人虛稱經營有限合夥基金招攬投資者、或銷毀須備存文件,即屬犯罪。大部分有限合夥基金均為以私人形式發售的投資基金,發售對象為專業投資者,如基金有意作公開發售,須獲證監會認可。
 
  另一方面,委員關注遷冊基金之前訂立的合約如有違反香港法律的條文,應該如何處理。在我們建議的遷冊機制下,遷冊基金之前訂立的合約不會因為遷冊過程而需要重新訂立,合約的具體內容(包括其適用法律),雖不受遷冊影響,亦非本《條例草案》旨在處理的事情,但大前提是基金需確保其運作必須遵守香港法律,基金遷冊來港後會受本港《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約束。
 
  主席,我們認為《條例草案》有助加強香港在基金成立和管理方面的競爭優勢,亦可帶動對法律、會計、基金管理等專業服務的需求,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為香港整體經濟帶來長遠利益。此外,由於私募基金和創投基金為創新及科技領域的初創企業引入大量資本,是銀行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即IPO)以外的另一大企業融資渠道,本地乃至粵港澳大灣區的初創企業亦會因為有機會成為基金投資對象而受惠,有利於區內創科行業的發展。
 
  《條例草案》是繼政府引入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及為在香港營運的合資格私募基金所分發的附帶權益提供稅務寬免後,作為鞏固香港基金樞紐「三步曲」部署中的第三步。我們有信心,在這「三步曲」完成後,香港可大大提升作為私募基金樞紐的吸引力,進而鞏固香港在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的優勢。
 
  《條例草案》已得到法案委員會的支持,我懇請本會予以通過,讓基金遷冊制度可在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