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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政府就住宅租金的稅項扣除展開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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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稅務(修訂)(關於住宅租金的稅項扣除)條例草案》將於五月六日刊憲,並於五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以落實二○二二至二三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設立的住宅租金稅項扣除措施。政府期望條例草案可於立法會今年夏季休會期前通過,讓措施可由二○二二/二三課稅年度起實施。
 
  合資格的納稅人可於今年六月寄出的二○二一/二二課稅年度報稅表填報預期就二○二二/二三課稅年度繳付的住宅租金資料。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稅務局會在評定二○二二/二三課稅年度暫繳薪俸稅時考慮有關扣除。
 
  政府發言人今日(五月四日)表示:「措施旨在減輕沒持有任何住宅物業的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的負擔,估計可惠及約四十三萬名納稅人。政府稅收每年將因此減少約三十三億元」。
 
  根據條例草案,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可就本人或同住配偶以租客(或兩者作為合租租客)身分就有關課稅年度繳付的合資格住宅處所租金申索稅項扣除,建議的扣除上限為每個課稅年度十萬元。
 
  要符合扣除資格,有關物業須為納稅人用作主要居所的地方;及所訂租賃亦須已加蓋印花。
 
  為確保措施具針對性,惠及最有需要的納稅人和防止濫用,並避免構成雙重稅務利益或被用作避稅,條例草案建議訂明扣除在若干情況下並不適用,包括:
 
– 納稅人或同住配偶是香港住宅的法定及實益擁有人;
– 出租住宅物業的業主或主租客是納稅人或配偶的相聯者(例如業主為納稅人的配偶、納稅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合夥人等);
– 納稅人或同住配偶已獲僱主提供居所;
– 納稅人或同住配偶是公屋單位租客或認可佔用人;
– 租住不可作住宅用途的處所,或租賃受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
– 納稅人或配偶就有關處所與業主簽訂了租賃購買協議;
– 住宅租金款額可根據《稅務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獲扣除;或
– 納稅人或同住配偶在同一期間就任何其他住宅處所繳付的住宅租金已獲得扣除。
 
  納稅人可扣除的租金款額,是就有關課稅年度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款額,或是該課稅年度有關租賃的扣除上限,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如訂立租賃的租客多於一位,扣除上限會按照合租人人數按比例減少;如在某一課稅年度內租期不足十二個月,扣除上限會按照某一課稅年度內的租期按比例減少。
 
  為方便納稅人填寫報稅表,稅務局網站已根據條例草案的建議闡釋有關住宅租金稅項扣除的細節,包括詳細扣除規則。市民可到以下網址查閱:www.ird.gov.hk/chi/tax/drd.htm


2022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