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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2年稅務(修訂)(關於住宅租金的稅項扣除)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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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2年稅務(修訂)(關於住宅租金的稅項扣除)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2年稅務(修訂)(關於住宅租金的稅項扣除)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落實二○二二至二三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設立的住宅租金稅項扣除,以減輕沒持有任何住宅物業的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的負擔。我們期望《條例草案》可於立法會今年夏季休會期前通過,讓措施可由二○二二至二三課稅年度起實施。

   根據《條例草案》的建議,納稅人可就本人或同住配偶以租客身分,或兩者作為合租租客身分,就有關課稅年度繳付的合資格住宅處所租金申索稅項扣除。有關物業須為納稅人用作主要居所的地方,而所訂租賃亦須已加蓋印花。建議的扣除上限為每個課稅年度十萬元,有關扣除不設年期限制。措施估計可惠及約四十三萬名納稅人,政府稅收每年將減少約三十三億元。

   為確保措施具針對性,惠及最有需要的納稅人和防止濫用,並避免構成雙重稅務利益或被用作避稅,《條例草案》訂明扣除在若干情況下並不適用,包括:

 (一)納稅人或同住配偶是香港住宅的法定及實益擁有人;

 (二)出租住宅物業的業主或主租客是納稅人或配偶的相聯者,例如業主是納稅人的配偶、納稅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合夥人等;

 (三)納稅人或同住配偶已獲僱主提供居所;

 (四)納稅人或同住配偶是公屋單位租客或認可佔用人;

 (五)租住的處所不可作住宅用途,或租賃受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或

 (六)納稅人或配偶就有關處所與業主簽訂了租賃購買協議等。

   納稅人可扣除的租金款項,是就有關課稅年度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款額,或是該課稅年度有關租賃的扣除上限,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條例草案》亦就不同情況,例如某一課稅年度涉及超過一份租賃、已婚人士及其同住配偶的可扣除款額總和等,訂定詳細扣除規則。扣除上限方面,如訂立租賃的租客多於一位,扣除上限會按照合租人人數按比例減少;如在某一課稅年度內租期不足十二個月,扣除上限會按照某一課稅年度內的租期按比例減少。

   合資格的納稅人可在今年六月寄出的二○二一至二二課稅年度報稅表上填報預期就二○二二至二三課稅年度繳付的住宅租金資料。《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稅務局會在評定二○二二至二三課稅年度暫繳薪俸稅時考慮有關扣除。

   主席,我們已向立法會發出文件,解釋《條例草案》的詳情。稅務局亦已在網站提供建議的住宅租金稅項扣除的介紹,包括扣除規則和常見問題,供納稅人參考。建議的扣除措施可以減輕合資格納稅人的稅務負擔,我期望亦希望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令納稅人早日受惠。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2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