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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修訂的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表自2023年6月12日起適用

税務局在國際間加強税務合作和營商環境不斷變化的背景下,重新審視了對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的處理方法。按照經調整的程序,税務局將根據相關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 / 安排(以下簡稱「税收協定」)中“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明確定義,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税務局同時藉此機會把現行與《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税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相關的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的行政便利措施納入正式程序內。

就上述情況,自2023年6月12日起,申請居民身分證明書的人士需填寫並提交下列經修訂的表格:

税收協定夥伴 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個人
中國內地 IR1313A (06/2023) IR1314A (06/2023)
其他税務管轄區 IR1313B (06/2023) IR1314B (06/2023)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一般無須在經修訂的表格內提供其架構和業務活動的詳情。

請按這裡下載有關表格。